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贺某,男,1988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为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2012年9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2012年9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止。2012年9月21日,贺某到莲花县司法局报到,由荷塘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制定矫正方案情况 1.通过要求贺某每月上交思想汇报、定期对其进行走访等措施了解掌握其表现和实际生活情况,督促贺某遵纪守法、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如果发现贺某在生活中存在难题,矫正机构将会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帮其解决问题,帮助其适应社会。 2.建立社区矫正小组,借助亲情的力量加强矫正效果,使矫正对象认识到,如果再犯罪就会失去现在幸福和睦的家庭生活。 3.通过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加强其社会责任感,提升其社会归属感,为其再社会化做好准备。 4.关注其心理动态,定期与其谈心,做好思想工作。发现其心理问题,及时疏导,积极助其化解,使其摆正心态,树立重新做人的信心。 (二)为社区服刑人员贺某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村委会干部、其妻子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使贺某能更好接受社区矫正,司法所会同村委会干部等矫正小组成员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 (三)按照规定,要求社区服刑人员贺某定期报告情况 在严管期间,要求贺某每月口头汇报4次,书面汇报4次;在普管期间,每月口头汇报2次,书面汇报2次;在宽管期间,每月口头汇报1次,书面汇报1次。 (四)根据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贺某实施分类管理情况 在贺某入矫前三个月,将其列为严管对象,要求其每周口头汇报1次;每周到司法所指纹签到一次,并上交书面汇报1份;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教育时间分别不少于12小时。 在贺某转为普管后,要求其每半月口头汇报1次;每半月到司法所指纹签到一次,并上交书面汇报1份;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教育时间分别不少于10小时。 在贺某转入宽管期后,要求其每月口头汇报1次;每月到司法所指纹签到一次,并上交书面汇报1份;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教育时间分别不少于8小时。 (五)对社区服刑人员贺某实施手机定位管理情况 贺某入矫后,司法局及时协调电信部门,为其办理手机定位,同时,向贺某下发了手机定位管理的相关规定,要求其定位手机全天24小时开机;定位手机随身携带,不得出借或转让他人使用;定位手机因故障、遗失等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司法所报告;未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不得变更定位手机号码;必须服从社区矫正机构下达的管理指令和通知。 (六)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到社区服刑人员贺某所住村居等走访核实情况 莲花县司法局、司法所工作人员定期、不定期到其工作地点、村居委员会进行走访,并多次向矫正小组成员了解其在村居的表现,目前贺某情况稳定,日常表现较好。 (七)对社区服刑人员贺某外出审批情况 贺某外出时间在七日以内的,均填写了《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审批表》,报司法所批准后方外出。根据规定,社区服刑人员外出时间在七日以上三十日以内的,须填写《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审批表》,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贺某未有此类外出申请。 (八)对社区服刑人员贺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给予处罚情况 2016年12月14日,司法所发现贺某定位手机异常,立即派员到贺某家中走访,发现贺某“人机分离”。鉴于贺某此行为违反手机监督管理规定,莲花县司法局会同县检察院要求贺某限期前来报告,并当面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明确告知其违反相关规定的严重后果。2016年12月16日,荷塘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莲花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贺某给予警告处分。莲花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后,经县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2016年12月18日,在县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县司法局在司法所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贺某。 (九)发现社区服刑人员贺某有脱离监管行为的查找情况 在社区矫正期间,贺某未出现脱离监管的行为。 (十)根据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到公安机关治安重点人口管控当中予以动态管理,同时在遇重大活动和敏感节点时,要求社区服刑人员本人每日到村委会委员、派出所见面报到,由矫正小组每日给司法所电话报告,司法所再将情况报区司法局,以此掌握该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情况。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取得的效果】
通过社区矫正,贺某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司法所工作人员积极给予其关心和帮扶,也让他深受感动,能主动地配合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他积极面对生活的困难和工作的艰辛,做事主动,乐于帮助身边需要帮助的人,重新赢得了村民的好评和社会的尊重。
【小结(或反思)】
此案例对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现实和表现,及时依法实施监督管理,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司法行政机关应该充分发挥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有效监管,更好地对社区服刑人员实行教育矫正,帮助他们成为守法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