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杨某某,男,1955年4月12日出生,初中文化,回族,原户籍所在地宁夏吴忠市利通区。杨某某因贪污罪于2014年3月21日经宁夏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以(2013)吴利刑初字第48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依法追缴赃款一万元(已履行)。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7日以(2014)吴刑终字第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8月18日入监服刑改造。2017年7月26日宁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五天。刑期自2014年8月18日起至2024年1月23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4月25日监狱下发《关于做好2020年第一批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呈报工作的通知》,启动2020年第一批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呈报工作,罪犯所在监区提交拟假释罪犯杨某某狱中表现情况说明、家庭情况登记表等材料,2020年5月8日刑罚执行科致函罪犯户籍所在地吴忠市利通区司法局对罪犯杨某某进行社区矫正评估,2020年5月20日杨某某户籍所在地吴忠市利通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回复评估意见为:建议依法适用社区矫正。 监区认为杨某某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学习成绩合格,因年龄较大且患病未能参加正常的劳动改造,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2017年1月至2020年3月考核周期内获得表扬六个,结合社区矫正机关评估意见。经2020年6月1日监区警察集体评议,建议提请假释;2020年6月4日监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建议提请假释;2020年5月21日监狱评估领导小组依据罪犯再犯风险评估报告分析评估,杨某某评估结果为低分。2020年7月9日刑罚执行科科务会议审查:建议提请假释;2020年7月20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建议提请假释;2020年7月20日至27日在狱内公示后,监狱刑罚执行科、监狱纪检监察室和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均未收到有异议的反映;2020年8月3日致函并将案卷材料报送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2020年8月12日检察院下发假释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杨某某虽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等各种疾病,但现在的身体状况具有服刑能力。杨某某系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的贪污犯罪罪犯,剩余刑期长达三年五个月,且系居住地的村党支部书记,在其犯罪地、居住地,社会影响较大,该案件是敏感案件,对其适用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故建议对杨某某不予假释。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8月20日,石嘴山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依据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经会议研究决定,对杨某某杨某某不予提请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