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黄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黄某某,男, 1982年4月16日出生,海南省琼海市人。2005年4月1日,原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金共计人民币23920.33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8日作出(2005)琼刑核字第9号刑事裁定,核准并维持原判。现在海南省三江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 于2007年9月2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2009年12月2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2年6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8年12月1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5年2月25日,海南省三江监狱四监区召开犯情分析会,包组民警提出罪犯黄某某打算向管辖监狱减刑、假释案件的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履行部分赔偿金,但该法院要求其向原审法院履行。原审法院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答复赔偿金需直接赔偿给被害人家属。然而被害人家属因为亲人已经死亡而不谅解,拒收赔偿金。 犯情分析会研判,罪犯黄某某对自己所造成的后果悔恨当初,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也愿意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因此,监区派办案民警奔赴被害者家属家中进行家访调解,向被害者家属介绍罪犯黄某某在监狱内服刑改造的情况,也将罪犯黄某某的悔过向家属转达:对当时因冲动犯下的过错而造成两个家庭的破碎和伤害,内心感到愧疚与不安,希望能通过民警传达自己的歉意,更希望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最终,被害人家属谅解了该犯, 并接受了赔偿金。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出具了相关证明。 2015年4月8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海南省三江监狱四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集体讨论研究罪犯黄某某减刑案,会议认为,罪犯黄某某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同时积极履行赔偿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罪犯黄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监区长办公会决定,建议依法对罪犯黄某某提请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并将结果在监区内公示,公示期满后,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四监区提供的罪犯黄某某减刑证明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确有悔改表现的,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黄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黄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作出“罪犯黄某某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黄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黄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黄某某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罪犯黄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理,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同时积极履行部分赔偿金,符合减刑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给予罪犯黄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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