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卢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卢某某,男,1993年10月3日出生,广东省惠东县人,初中文化,因犯制造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卢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3日作出(2017)赣刑终261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该犯现在江西省赣西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10月10日,罪犯卢某某向分监区递交减刑申请,所在分监区民警对其改造事实及日常生活、学习表现情况进行审核:罪犯卢某某入监后,无违反监规纪律的行为,该犯死缓考验期已满。 2020年10月14日上午,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江西省赣西监狱六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卢某某提请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案。会议认为:在干警的耐心教育下,罪犯卢某某能做到认罪悔罪,听管服教;能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并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身行为;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改造表现良好;在劳动中能够保证质量完成下达的各项劳动任务,劳动态度端正。两年缓刑考验期时间已到,该犯也履行了财产性判项,建议依法对服刑人员卢某某提请减为无期徒刑。 2020年10月14日下午,监区长办公会经审核同意,将卢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20年10月26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卢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整、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建议依法对卢某某提请减为无期徒刑,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0年10月28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与会人员一致认为卢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也已履行,建议依法对卢某某提请减为无期徒刑。评审会后通过狱内监区狱务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内未收到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刑罚执行科于2020年11月04日将公示结果和提请减刑建议移送江西省宜春新华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江西省宜春新华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同意提请减刑”的检察意见。 2020年11月09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将减刑建议、评审意见连同江西省宜春新华地区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监狱长办公会认为卢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对卢某某依法提请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江西省监狱管理局,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江西省宜春新华地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11月16日江西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会议审核通过后,2020年11月27日提请江西省监狱管理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同意监狱提请减刑意见。 2020年11月30日,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江西省监狱管理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江西省宜春新华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刑事裁定,将卢某某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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