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丁某某,男,1977年5月11日生,初中文化程度,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1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6月16日交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米兰监狱执行刑罚。丁某某于2012年6月12日被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后被裁定减刑二次,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30年7月11日。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1月21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米兰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丁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丁某某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认为:丁某某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获得五次监狱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此建议对丁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1月29日,一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分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丁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月16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丁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丁某某减刑建议适当,作出同意监区对丁某某提请减刑的审查意见。监狱刑罚执行科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月19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监狱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同时邀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人民检察分院派员列席会议,作出同意对丁某某提请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第二师人民检察分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罪犯丁某某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呈报减刑”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7月3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丁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丁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完备、真实、有效,决定对丁某某提请减刑。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案件相关材料一并提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第二师人民检察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9月14日,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丁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丁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