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所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嫌疑人徐某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徐某,男,51岁,于2017年9月25日20时许,在本市钟楼区新阳光食品城“枣庄饭店”与被害人饮酒吃饭,就餐结束后两人分离。 此后,徐某回到其住处,发现被害人躺在一楼楼梯口神志不清,徐某采用徒手拍打、臂力器敲击等方式试图让被害人恢复意识,未果。随后徐某多次找被害人的父母寻求帮助,但被害人父母未理睬。徐某气愤之下持臂力器反复抽击被害人身体,被害人仍未有意识,徐某便对其置之不理。2017年9月26日3时许,被害人的父母发现被害人已死亡。 经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系因全身多处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件办理过程中,司法机关了解到徐某有在马路上撒钱、穿花衣服的不正常情况,并在取保候审期间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02医院住院治疗一个月,诊断复发性躁狂。为查明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某某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对徐某有无精神疾病、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

【鉴定过程】

1.鉴定时间:2019年3月5日;鉴定地点:常州市某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鉴定室 2.检验方法:按照《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验规范》(SF/Z JD0104001-2011)对被鉴定人徐某进行检验。 3.精神检查:被鉴定人徐某由民警陪同自行步入鉴定室。意识清晰,五官端正,表情自然,接触交谈可,注意力集中,检查过程合作,对所提问题均能作答,语言理解及表达能力可,所讲内容均为自然流露,未见明显眼神回避、做作、抗拒等伪装表现。思维流畅,答问切题,语量语速一般。能讲述自己的人生经历,做过很多生意,但都不成功,近7-8年跟儿子一起在本市凌家塘批发西红柿,案发前几天自己不跟家人商量向朋友借了5万元钱打算自己另外租房开蔬菜配送,还没开张已花了3万元钱。承认自己脾气不好,经常打骂妻子,酗酒,一天要喝几次,不喝就睡不着,平时就睡3个小时左右。爱管闲事,看到堵车会帮忙指挥,有人占道卖东西也要管,跟人吵架,动手打人。称案发前一段时间经常跟人吵,发现有人偷蒜苔要管,看到有人在路边加工大蒜影响交通就去阻止,对方不听就动手打。能回忆案发经过,所讲内容与讯问笔录中一致。案发当天中午喝了3两40多度的白酒,晚上喝瓶里剩下的酒,两顿加起来半斤多,没喝醉。打人的动机开始是帮受害人醒酒,后来因为他父母不管,心理有气,想发泄一下不满情绪,出手重了点,但没想到对方会死亡。检查过程中被鉴定人智能正常,情感反应适切,无明显高涨或低落,未查及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 4.被鉴定人妻子张某现场提供(2019年3月12日):婚后开始是好的,小孩5岁时做生意大手大脚、乱花钱,找很多人干活,不顾自身能力,经营很多品种,结果都亏钱。有一段时间不爱说话,在家一直睡不出门,过了2-3个月子有恢复正常。经常借口做生意借钱,有了钱就乱花,买好烟抽,主动发烟,请人吃饭,还赌博,不顾家,说他就打骂我。曾用皮带把我打伤躺了好几天,还有一次眼睛被打淤血。向他二哥借钱去赌博,他二哥知道后说他,他就跟二哥打架,把二哥的脾脏都打破了。脑子里想法多,一会儿做这个生意,一会又想做那个生意,但都不能长久,没赚到钱。要开饭店,还没开张就请人吃饭,做了几天就关门了。好不容易做生意赚点钱,不交给家里,都自己吃喝,赌博输光了。儿子对他不满,要打他。喝酒喝了30多年,喝酒不讲顿数,早中晚都喝,其他时间也喝,一顿要喝3-5两白酒,经常喝醉,喝了酒话多,兴奋不睡觉。2017年出事前几天,他不跟家里人商量,借了5万块钱,自己在外面租房子准备搞蔬菜批发。看到门口摆了很多白菜,屋里有很多红被子、红衣服,一箱筷子,一箱佛珠,用来敬菩萨。还听说他在家里放十几张100元钱供菩萨,人离开不管。之前没带他去看过精神病,这次出了事被拘留,看守所说他精神不正常,放出来后才带他去102医院住院的。

【分析说明】

1.医学诊断:使用标准《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根据委托单位提供的材料,结合本所法医精神病检查及家属提供的情况综合分析如下:被鉴定人徐某既往身体健康,智能正常,有饮酒史30余年,天天喝,顿顿喝,晨起第一件事就是找酒喝,经常是以酒当茶,以酒当饭,不喝酒睡不着,有酒精依赖的诊断明确。近几年来,被鉴定人行为异于常人,想法多,想做这、想做那,但做事不靠谱,常常虎头蛇尾。经常借钱,有了钱就乱花,买好烟抽,主动敬烟,请人吃饭,还赌博,不顾家,脾气大,妻子说他不是他就打妻子,跟其他人也容易发生争执。本次案发后被送住解放军102医院住院治疗,病历中记录:神志清,接触主动,一问数答,思维联想快,有夸大妄想,情绪高涨,喜笑颜开,易激惹,兴奋话多,乱花钱,活动多,情感尚协调。出院诊断为反复发作躁狂症。根据被鉴定人临床表现,符合躁狂发作的诊断标准。考虑其长期以来未住院,社会功能尚可,无精神病性症状,严重程度较轻,在分型上诊断为轻躁狂。综上所述,本次鉴定诊断:(1)轻躁狂;(2)酒精依赖。 2.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参照标准《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从本案发生过程看,被鉴定人神志清楚,对受害人实施殴打有可理解的现实动机,开始拍打受害人是为了醒酒,试图把受害人弄醒,未果后几次到受害人父母处寻求帮助,因受害人父母不管,心理有怨气,遂用健力器抽打受害人发泄,导致其“意外”死亡。被鉴定人对被害人死亡的后果缺乏预见,不符合常人的思维逻辑。虽被鉴定人患有反复发作轻躁狂,本次案发时病情处于发病期,存在行为冲动,做事鲁莽,乱花钱,管闲事,脾气大等症状,但严重程度较轻,对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未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对殴打他人的是与非应具有判断能力。同时被鉴定人有酒精依赖,其轻躁狂的表现与长期酗酒有关。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或酒后肇事肇祸应当负刑事责任。基于上述理由,鉴定专家组认为被鉴定人对2017年9月25日的伤害行为应负完全刑事责任。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徐某作案时患轻躁狂及酒精依赖; 2.被鉴定人徐某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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