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26日,被鉴定人王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批准逮捕,羁押于某市看守所。羁押期间王某出现怀疑自己身体有疾病,经常冲监、闹监要求治疗,不服从监室管理的情况,但让其就医检查并未发现其身体异常。 现因疑其有精神异常,为慎重处理,某市公安局特委托本机构对其作法医精神病鉴定。
【鉴定过程】
参照司法部《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及《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为鉴定规范对被鉴定人进行鉴定。 根据鉴定需要,鉴定人对被鉴定人本次所涉案情,平时生活,精神状态等进行了调查。 据了解被鉴定人王某生于案发本地,幼时生长发育正常,兄妹6人,排行第四,初二缀学,辍学后曾在工厂里打工,卖过水果等。平时生活、劳动等社会适应功能良好。适龄结婚,育有一子,7岁。平素性格外向,容易急躁,喜交际,朋友多,人际关系好。平时喜欢打麻将、赌博、唱歌等。抽烟1.5包/日,偶尔饮酒,无酒瘾。几年前在A市地方搞抽奖诈骗,曾被A市公安治疗拘留过。既往史:既往没有重大内外科疾病史、精神异常史。精神病家族史阴性。 据被鉴定人王某在公安部门对其讯问时交代:2017年8月25日5时许,我和“李某”从下水南骑电动车准备到某某门诊门口找“陈某”等人,我骑车,“李某”坐在后面。我把车子停在大樟树对面的路边,然后我和“李某”一路走到二院门诊门口。我到的时候,有三四个人已经在二院门口了。后来陆续来了几个人。当时我记得在有8个人,1女7男,我叫的来绰号的有:“XXX”、“YY”、“ZZ”、“QQ”和“MM”的老婆。其他的我叫不来名字和绰号。“XXX”负责望风看水,“YY”负责蹲地(也就是丢红饼),其他人就在旁边假装押钱,吸引路人。我也是押钱的其中一个,我手上拿了两百,“李某”丢三个皮制的红饼,其中一个上面有红点,另外两个都没有。我们就用钱押哪一个有红点,押中了一赔一。刚刚开始,从医院就出来了一个老太婆,看见我们在丢红饼,她就在旁边看,当时我打底(做托)打了三铺,“陈某”老婆就上去和她讲话,用我们的话说,这个就叫“带”,就是教对方怎么玩。当时我站在旁边挡,不让过路人提醒老太婆。我看到老太婆从裤子口袋掏了钱出来,后面我就没注意了,等我看到蹲地的“李某”走了,我们其他人就跟着散了,老太婆在后面很激动在喊:“赔来,赔来”。然后我们大家就散开走,我就朝市场里面走,走到义乌街邮政储蓄门口我们聚了一下,也没有分钱,然后大家就在邮政储蓄门口分开了,我就直接回下水南住的地方,接着我就去我弟弟陈某福的家里吃饭,到了下午我才知道“陈某”被抓了,晚上我去给“陈某”送饭的时候,被民警认出来了,就被传唤来了。我们一共有七八个人,一般一两个人看风,还有两三个人打底,“李某”丢红饼,还有两个是“带”的人。我前后参加了有五六次,每次人都不固定,但都是这些人。我们是蹲地的抽10%以后,剩余的我们全部人(包含蹲地的)一起平分。少的时候获利几十元,多的时候一两百,一共获利多少我记不住了。我补充一点,我没有经手过骗来的钱,没有和受害人正面接触过。 据公安部门提供的被鉴定人王某在收押期间的言行表现情况:2018-1-23当地看守所《教育谈话情况》:民警问“你最近为何一直按铃?”其答:我的头一直很痛,我认为我的头有问题,所以我就按铃。问:“为何你的头会痛,医生是否有给你吃药?”其答:近几个月,晚上我一直睡不着,总感觉头很痛,医生也有给我药吃,但我听说,吃多了会影响头,所以我就不肯吃。我想申请去医院看一看。2018-2-6《教育谈话情况》:被鉴定人因违反监规被关禁闭第6天后,其在民警与其谈话教育时称:我在这期间也反思了自己的过错,觉得当时不够冷静,过于冲动,很不应该,没能严格要求自己,遵守监室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给干部的工作和管理增添了不小的麻烦。我从此以后一定会严格要求自己,服从干部的管理教育,严格遵守监室规定,不再出现违规行为。我身体正常没有问题。2018-2-7《教育谈话情况》:民警问:“你今天为何又要取闹?”其答:因我今天感觉左下腹部有一肿块会痛,我怀疑是癌症转阳了,想出去检查。问:“你刚两个月前给你做了胃肠镜,一切正常,怎么会是癌症呢?所以希望你要服从管理遵守规定”。其答:我想你每天上午和下午都放我出来抽抽烟,我就不闹了。2018-2-19教育谈话时,被鉴定人表示自己身体是正常的,没有发现什么问题,在监室也好的,不会被别人欺负。 据某市第一医院驻某市看守所卫生所门诊病历记载,被鉴定人王某,于2017年12月5日因“上腹部不适1个月余”就诊,主要表现1 月前突发上腹“落空”感,伴失眠症状,当时诊断“上腹不适待查”,给用西米替丁等药治疗。后其先后于2018年1月20日、2018年1月21日、2018年1月26日、2018年2月1日多次因“失眠、焦虑、头痛”等在看守所卫生所及某市第一医院门诊就诊,给用“氯氮平片25mg/日”助眠治疗。曾行胃、肠镜检查,发现其有慢性浅表性胃炎,结肠多发息肉。 据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记载:我院驻所检察室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禁闭室的在押人员王某近期怀疑自己身体有疾病,出所就医检查后并未发现其身体异常。现关押在禁闭室,经常冲监、闹监、不服监室管理,疑似其有精神异常,存在安全隐患。特建议对王某是否有精神疾病进行鉴定。 鉴定时精神检查情况:被鉴定人王某由公安民警陪同,戴镣铐自行步入鉴定室,年貌相符,衣着适时,仪表整洁,步态稳,意识清,接触好,检查合作,问之能答,对答切题,能叙述自己个人及家庭情况。问其为何被公安部门收押时,其称:“我是因为搞诈骗才被抓起来的。我们在医院门口‘丢红饼’骗钱被抓。我知道诈骗不对,是伤天害理的事情,我知道错了,当时就觉得这样来钱快,才跟着他们干的,现在后悔死了,想死的心都有。”检查时表现安静合作,知道自己在医院门口“丢红饼”的行为涉嫌诈骗,知道自己案情的性质和后果,能认识自己目前被处罚是“咎由自取”,并表示知道自己罪行不重,判刑也应不会太长,心里是愿意接受处罚的,其称:“我知道我诈骗是我不对,但是我参加的次数不多,一共也没几次,分钱也分的不多,也没分到多少钱,而且我也从来没有抢过别人的钱……我也知道即使判刑也判不长,判刑我是接受的……但我现在整天心情都很不好,想死的心情都有,失眠特别严重,头痛很厉害,他们(指看守所民警)带我检查过好几次了,都说我好的,也给我吃药,可是药吃了一点儿作用都没有,还是很难受,我现在怀疑我自己快要死了,我认为是有人要害死我。”交谈时其表示自己刚入监时是好的,但后来出现头痛,失眠,吃了药也没有用,心情很不好,心里很担心害怕,怀疑有人要害自己,并表示自己冲监、闹监、不服从监室管理,就是担心自己身体不适是被人害的,想去治疗,其称:“我们当时在医院门口骗完那个人就大家都散了,到了下午我才知道‘李某’被抓了,当时‘李某’的亲戚就让我去给‘李某’送饭,我是不想去的,我很担心,万一我被抓了怎么办?可是那个‘李某’的亲戚说没关系的,说他和派出所的领导都打过招呼了,肯定没事的,我才去的。结果我去送饭的时候,被民警认出来了,就把我抓起来了。刚开始进去的时候还好的,可是后来我就总感觉头痛,失眠,特别难受,整晚都睡不着,我要求他们带我去看医生,他们带我去看了,给我开了药吃,可是吃了以后根本没有好转,我就怀疑是‘李某’的亲戚和派出所的人要害我,故意让我不会睡觉,我闹就是为了让他们带我检查”。问:“你这么想有什么依据呢?”其称:“我本来不会被抓的,他们偏让我来送饭,明明说打过招呼没事的,我还是被抓了。我以前身体都好的,从来没生过什么病,也从来没失眠过,这次进来以后就睡不着,头痛等,我想肯定是他们怕我把更多的人供出来,就故意搞我,让我不会睡觉 ,让我崩溃,我要求给我全身检查,我希望自己身体好”。问:“你认为他们是想害死你吗?”答:“害死我是不会,就是让我不会睡觉。我都知道错了,出去以后我肯定好好做人,再也不干诈骗的事了。我儿子还小,很可爱,我还要早点回去照顾他呢”。检查时其面带愁容,心情显得沉重,始终担心有人要害自己,神情紧张,反复询问检查人员“民警会不会也参与害我”。表示自己是认罪的,判刑也接受,但希望能从轻处理,希望他人不要害他等。检查未引出其有明显言语性幻觉及思维被洞悉、被控制等其它精神病性症状,未见自言自语、明显怪异动作行为,其记忆、智能未见明显异常。体检无殊。头颅CT、脑电地形图:未见明显的异常。韦氏成人智力测验:总智商85(测试时表示自己体力不支,头晕,影响测试效度)。心理健康测查临床指向:神经症性抑郁;疑病症。
【分析说明】
(一)精神状态评定 据调查材料表明:被鉴定人王某平时生活、劳动等社会功能良好,既往无重大内外科疾病史及精神异常史,精神病家族史阴性。2017年8月26日,其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批准逮捕,羁押于某市看守所,初审及入监时表现正常,后怀疑自己身体有疾病,经常冲监、闹监要求治疗,不服从监室管理,但送其就医检查并未发现其身体有明显异常。目前精神检查发现:其意识清,定向准,注意力集中,问之能答,对答切题,言语自如,词能达意,能叙述自己生平经历及家庭情况,对自己犯罪事实也供认不讳,知道自己案情的性质和后果,表示后悔,愿意接受处罚,希望从轻处理等。深入交流发现其入监后逐渐出现头痛、失眠、紧张担忧,进而怀疑有人害他等,情绪焦躁,但检查未引出明显言语性幻觉、思维被洞悉、被控制体验等其它精神病性症状,未见明显怪异动作行为,其记忆、智能亦未见明显异常。头颅CT、脑电地形图未见明显的异常。 综上,被鉴定人王某因涉诈骗被逮捕收监,其平时及入监初表现正常,入监后才逐渐出现失眠、头痛,紧张担忧等,进而担心有人害他,情绪焦躁,但检查未引出其平时及目前明显言语性幻觉、思维被洞悉、被控制体验等其它精神病性症状,未见明显怪异动作行为,其记忆、智能亦未见明显异常,其病史特征及临床表现,并无充分依据说明其作案时有精神病性障碍,故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诊断为作案时无精神病。被鉴定人认为自己本次被捕是因轻信犯罪同伙亲戚的话,到派出所探听案情而被捕,是被同伙所害,其入监后悔恨交加,担心同伙会进一步害他,逐渐出现头痛、失眠,紧张害怕等,其头痛、失眠,紧张害怕等明显与其怨恨同伙、担心同伙要进一步害他等心理因素有关,属拘禁反应的临床表现。 (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被鉴定人王某本次诈骗为获取钱财,作案动机现实,作案时无精神病,其归案后初审时能清楚叙述自己的案情经过,知道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有悔意,并表示愿意接受处罚,说明其作案时辨认能力和行为控制能力均存在,则应评定为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1.精神医学评定:作案时无精神病。目前有拘禁反应,建议给予心理疏导,必要时给予助眠、抗焦虑等治疗。 2.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