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兴国县法律援助中心对肖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农历五月,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农民肖某经钟某荃介绍,在兴国县某乡刘某美经营的副食店购买了“草断根”百草枯农药,用于自己家农田除草。2015年8月30日晚,肖某之女小琳因误食该农药而出现恶心、呕吐等中毒症状。肖某立即将其送至当地医院抢救,并于8月31日将其转院救治,小琳住院11天后因医治无效死亡。 为追究造成小琳死亡的相关方法律责任,防止再次发生误食百草枯事件的发生,2015年10月,肖某向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钟某荃经营的农资店销售的百草枯农药未按正规审批程序进入兴国县市场售卖。2015年12月17日,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了答复意见书,调查结果为未发现钟某荃经营农资。2016年5月16日,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了《关于兴国“草断根”百草枯的调查情况》,查清涉及兴国县市场“草断根”百草枯的生产和销售情况。 此后,肖某不断要求兴国县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规销售农药的情况,但一直未能得到令其满意的答复。肖某又向兴国县公安局要求对小琳的死亡予以刑事立案,公安机关调查后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随后,肖某长途跋涉到郑州的农药生产厂家去调查了解情况,生产厂家对肖某不予理睬,认为生产厂家没有过错,拒绝承担责任。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肖某向兴国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审查批准后,指派江西南芳(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剑、刘春桃承办该案。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约见了肖某,认真听取了小琳误食百草枯农药的过程,详细询问了肖某对案件的诉求。承办律师认为,该案的核心问题:“草断根”百草枯农药是谁出售的,有无销售资质?“草断根”百草枯农药是否可以上市销售?“草断根”百草枯农药是否存在缺陷或瑕疵?小琳之死与生产商、代理商、销售商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本案的赔偿项目、赔偿金额是否合理合法? 随后,承办律师多次到相关单位调取证据材料。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2年第1745号公告,决定对百草枯采取限制性管理措施:停止批准新增百草枯母药和水剂产品的登记和生产许可;2016年7月1日停止水剂在国内销售和使用;重新核准标签,标签在原有内容基础上增加急救电话等内容、醒目标准警示语;生产企业应加强百草枯中毒救治等售后服务。该案所涉“草断根”百草枯农药产品的包装瓶形状、大小、标签,与许多饮料瓶的形状、大小极为相似,该农药包装瓶上的标签字迹很小,没有标注醒目的警示语和急救电话、急救方法等内容。 在收集完相关证据后,承办律师与肖某进行了充分沟通,共同商定将生产商郑州某某化工有限公司、承销商河南某某化学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商兴国县某某科技服务部、零售商兴国县某乡某某副食店及经营者刘某美、钟某荃列为被告诉至兴国县人民法院,要求四被告共同承担小琳死亡产生的相关损失。 庭审中,承办律师指出被告存在的过错:1.被告郑州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为“草断根”百草枯除草剂的生产者,应当知道“草断根”百草枯除草剂对人体毒性极大,且无特效解毒药,口服中毒死亡率高,对该产品的危害性应当履行相对应的披露或警示义务,尽管被告郑州某某化工有限公司在产品标签上标有“中等毒”字样,并不足以引起购买者对该产品的危害性产生足够的认知,实际上该农药属于剧毒农药。根据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2年第1745号公告,明确要求百草枯农药产品标签在原有内容基础上增加急救电话、醒目标注警示语等内容,但被告郑州某某化工有限公司未在产品标签上增加上述内容。2.被告兴国县某某科技服务部将百草枯农药产品批发给没有销售资质的刘某美、钟某荃,存在一定的过错。3.被告刘某美、钟某荃共同经营的兴国县某乡某某副食商店超出经营范围违规销售百草枯农药,原告之女系误食其售出的百草枯农药。 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大部分辩护意见,认为原告肖某作为小琳的法定监护人,有义务保护子女的生命财产安全。原告常年从事农业生产,应当知道“草断根”百草枯除草剂存在的危险性,有义务妥善进行保管,但原告却随意放置在小孩能够接触的地方,并且与酒、食品等混放在一起,加上对小孩的安全教育不够以及小孩自身的认知错误等原因,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原告作为小琳的监护人应承担本案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郑州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为“草断根”百草枯除草剂的生产者,应当知道百草枯除草剂对人体毒性极大,且无特效解毒药,口服中毒死亡率高,对该产品的危害性应当履行相对应的披露或警示义务。尽管被告郑州某某化工有限公司在产品标签上标有“中等毒”字样,并不足以引起购买者对该产品的危害性产生足够的认知。被告郑州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也未根据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2年第1745号公告,在百草枯农药产品标签原有内容基础上增加急救电话、醒目标注警示语等内容,对该案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2018年1月9日,兴国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自行承担本案80%的民事责任;被告郑州某某化工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肖某20%的损失即人民币73738.14 元。判决下达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案件点评】

“草断根”百草枯系一种剧毒农药,由于生产厂商没有标注醒目警示语,没有标注急救电话和急救方法,导致被误食后无法及时得到救治,致使未成年人鲜活的生命逝去。原告肖某之女去世后,肖某在零售商不承认销售了百草枯、生产厂商认为不存在过错、不积极处理赔偿事宜的情况下,寻找维护自身权益的救济途径。 本案的积极意义在于,法律援助为涉农案件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服务,通过承办律师的正确引导和专业服务,受援人肖某运用诉讼手段依法维权,使得农药致害这一专业性较强的诉求问题得以在法院公正审理。承办律师倾心尽力为受援人维权,人民法院对肖某未尽到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郑州某某化工有限公司对该案事故的发生存在的过错责任进行了依法公正判决,体现了谁的责任由谁承担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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