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11年开始在固原某有限责任公司上班,主要从事开铲车、机器维护、生产等工作,但是其工资又由汤某个人支付。2016年8月22日,李某在单位拆卸暖气散热片时,暖气片掉落将其砸伤。受伤后李某被送往固原市人民医院住院救治。经诊断,伤情为:左侧股骨粉碎性骨折、右腕大多角骨骨折、右眼眶内侧壁骨折、鼻骨骨折、颜面部软组织挫伤、颅脑外伤等,住院治疗23天后伤情有所好转,于2016年9月14日出院。三个月后,李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为:构成十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10%,后续治疗费(内固定取除)需12000元。李某住院治疗期间,汤某只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对于其他损害赔偿费用协商未果。 李某受伤后,家里几乎没有经济来源,且伤情还在恢复期,需要护理,导致家庭生活非常困难。后李某通过宁夏古雁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接待窗口,向固原市原州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法律援助中心认为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宁夏古雁律师事务所律师路彩琴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在接到指派后,详细向受援人询问了事发经过、并收集了相应的证据材料。通过详细了解案情,由于受援人与固原某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其直接受雇于汤某而提供劳务,故申请工伤认定存在极大风险并且维权周期较长。因此,承办律师与受援人沟通之后,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进行维权,以固原某有限责任公司和汤某为共同被告,向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承办律师依据受援人受伤经过、住院病案、伤残鉴定、房屋租赁合同、子女就学证明等有力的证据,并根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了有利于受援人的代理意见,主张受援人一次性残伤残补助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应按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依据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收入和消费支出计算,该意见最终被人民法院予以采纳。在庭审和调解过程中,承办律师据理力争,在各方的努力下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确认:固原某有限责任公司、汤某赔偿受援人李某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鉴定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85000元,于2018年3月1日之前支付45000元,2018年4月1日之前支付40000元;若固原某有限责任公司、汤某逾期未支付,受援人李某有权就未支付的赔偿金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 上述调解书作出后,承办律师及时关注该案履行情况,经与人民法院积极沟通,受援人已经从人民法院领取到赔偿金。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违法用工导致的人身侵权损害案件。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固原某有限责任公司和汤某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受援人的伤残补助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是否按城镇标准计算;(三)受援人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大小。本案审理、调解过程中,被告一直主张受援人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代理人认为案由虽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但鉴于本案是发生在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劳务损害,其适用的法律依据应当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参照《侵权责任法》第34条单位负全责的责任原则来处理;而不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过错责任原则。同时,被告也未举证证明受害人在受伤时有明显过错,因此,二被告应当对受援人李某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出受援人与用人单位及雇主的法律意识都较为淡薄,用工单位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将用工主体转包给个人,在劳动者受伤之后,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通过援助律师的不懈努力,使得用人单位和雇主认识到了自己的用工问题,都表示将会积极改进,依法用工;受援人也明白了在今后的劳动或劳务过程中,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本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为了社会的和谐稳定,让受援人及时拿到赔付款及争取利益最大化,援助律师采取的维权途径合理、主张得当,以调解的方式最终化解了矛盾纠纷,为受援人挽回了相应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