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庞某抢夺罪刑事案件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案件情况】庞某,经公诉机关指控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庞某驾驶二轮踏板摩托车途经惠农区红果子镇某菜场时,发现被害人卢某某(四岁)正在独自玩手机,便将摩托车停放在路边,从卢某某手中抢走手机并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后发现手机壳内藏有400元现金及两张银行卡,遂将手机壳、银行卡丢弃在排水沟,将手机及400元现金据为己有。 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庞某涉嫌抢夺罪一案,于2020年8月7日经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执行逮捕。 【承办过程】法院受理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庞某抢夺罪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及《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之规定,通知石嘴山市惠农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庞某指定辩护人。惠农区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到通知后,指定了宁夏剑平律师事务所刘先军律师担任庞某的辩护人。援助律师在接受指派后,认真查阅案件,了解案情,先后三次会见了当事人庞某。了解到被告人庞某有自首情节,且在案发后将部分赃物返还被害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结合《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请求法庭综合考虑庞某的从轻从宽情节,本着法治教育和惩戒相结合的精神,贯彻“宽严相济”人性化、轻缓化的刑事司法政策,建议法庭从轻判决。 【承办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涉案价值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庞某抢夺未成年人财物,且曾因犯抢劫罪被刑事处罚。最终法院充分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从轻从宽辩护意见,依据查清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庞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案件点评】

抢夺作为严重侵犯财产安全的犯罪,一直被严厉打击。虽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财产犯罪和人身犯罪案件大幅度下降,但是财产犯罪刑事案件类别中仍然占比较高。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财物的,应从重处罚。本案中的被告人庞某,公然抢夺未成年人,虽未对未成年人人身使用暴力,但已经对公民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辩护律师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与受援人以及受害人多次进行沟通,受援人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受害人谅解。在辩护中结合从轻、减轻情节做轻罪辩护,最终达到了较为理想的辩护效果。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