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王某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28日,被鉴定人王某(男,66岁)因交通事故受伤,经医院诊断为颅底骨折、颅内积气、右顶部硬膜外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裂伤,左侧视神经损伤,头部软组织挫裂伤。

【鉴定过程】

1.病历摘要 2018年3月28日至4月25日住院病历 入院时情况:患者因“头部外伤后头痛头昏一小时伴短暂昏迷”入院。既往体健,有右眼外伤史,留有右眼视力差。查体:GCS15分,神志清,精神萎,左颞见两条长2cm头皮裂伤,出血,伤口污染重,左侧瞳孔2.5mm,光反应灵敏,右眼残疾,耳口鼻未见活动性出血,口唇不绀,颈软,气管居中,腹软,无压痛及反跳痛,无肌卫,移动性浊音阴性,脊柱四肢无畸形,四肢肌力、肌张力正常,活动可,双侧巴氏征阴性。CT提示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颅内积气。入院后予监测神志、瞳孔、生命体征,清创缝合、抗感染、止血、营养神经等对症处理,复查头颅CT颅内血肿无明显增大,无手术指征,继续予保守治疗。患者住院过程中出现左眼视力下降,眼科会诊后考虑视路损伤,予继续营养神经治疗,患者经治疗病情好转,予以出院。 出院诊断:颅底骨折、颅内积气、右顶部硬膜外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裂伤,左侧视神经损伤,头部软组织挫裂伤。 2.病历摘要 2018年5月11日门诊病历: 主诉:左眼车祸伤1月伴视力下降,有脑出血史。现病史:发病以来眼部无明显其他异常不适。眼压TOD义眼,VcOS0.4,TOS15。专科检查:左眼睑正常,眼结膜无明显充血,角膜清亮,前房不浅,周深>1/3CT,未见明显异常,虹膜纹理清,瞳孔等圆,瞳孔对光反应存在,晶体混浊,玻璃体轻度混浊,眼底视盘边界清,色淡。视野检查显示:左眼颞侧大半部视野缺损,鼻侧视敏度明显下降。印象:左眼外伤性视神经病变。预后交待:解释病情,告知预后差,有视神经进一步萎缩,视力进一步下降可能,有病情发展加重可能,2-3周门诊复诊。建议可试行鼠神经生长因子肌肉注射,但告知预后差。 (三)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视觉功能障碍法医学鉴定规范》(SF/Z JD0103004-2016)及《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体格检查 主诉:精神状况尚可,左眼看不清。查体:左眼眼前影动、不能矫正,左眼角膜清(-),前房(-),瞳孔直径5mm、直接对光反应迟钝,晶状体混浊,眼底视盘边界清,色淡,视网膜平伏,中心反射(+),右眼义眼在位。颈软,无抵抗,呼吸平稳,口唇不绀。四肢肌力及肌张力尚可,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 3.阅片所见 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顶部硬膜外血肿,脑干左侧及右侧基底节区脑出伤,颅底骨折、颅内积气。(2018年3月28日CT片号:605055) 4.摘抄常州XX眼科医院OCT报告单: 2018年11月10日:左眼RNFL变薄,黄斑结构正常。 5.摘抄视觉诱发电位报告:左侧视觉传导通路受损。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单位提供的案情及伤情材料,结合本所法医临床及法医精神病检验,综合分析如下:被鉴定人王某(男,66岁)因交通事故受伤,经医院诊断为颅底骨折、颅内积气、右顶部硬膜外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裂伤,左侧视神经损伤,头部软组织挫裂伤。根据本所检验及阅片所见,其诊断可以成立,损伤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现病情相对稳定,可以评残。 关于被鉴定人王某残疾等级的评定:目前被鉴定人遗留左眼眼前影动、不能矫正,属于盲目4级;眼部OCT检查提示左眼RNFL变薄;视觉诱发电位提示左侧视觉传导通路受损。对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8.2条7款,被鉴定人左眼视力障碍构成八级残疾。由于被鉴定人在本次外伤之前右眼残疾,义眼在位,本次外伤造成左眼视力障碍,目前属于盲目4级,此损伤与一般人体损伤造成单眼盲存在一定的区别,在一定程度上更加大了对被鉴定人日常生活的影响。本案被鉴定人残疾在原有一眼残疾的基础上,造成另一眼损伤,使其本可以实施代偿功能的正常眼睛损伤,造成了目前双眼视力障碍的情况,使被鉴定人从能视物、基本正常生活转变为双眼盲,随时需要他人护理帮助的严重情况,其影响程度大大超越了正常人一眼盲目的情况。目前被鉴定人左眼盲目4级,右眼缺如,对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3.2条1款,被鉴定人构成三级残疾;其本身右眼缺如对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7.2条4款构成七级残疾。因此,被鉴定人是在自身原有七级残疾的基础上,上升为三级残疾,其残疾等级提升了4个级别,相当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七级伤残。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王某因人体损伤在自身原有七级残疾的基础上,上升为三级残疾,其残疾等级提升了4个级别,相当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七级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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