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第二师乌鲁克监狱服刑人员周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8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周某某,男,1983年6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武义县。2010年12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1年9月10日,由浙江省监狱管理局转监至新疆兵团第二师乌鲁克监狱一监区服刑。 2014年4月13日,新疆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兵二刑执字第00290号刑事裁定书,对周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21年8月16日止);2016年3月30日,新疆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兵02刑更503号刑事裁定书,对周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20年7月16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2月24日,依照《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新疆兵团第二师乌鲁克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分监区民警会议,集体研究周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周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周某某自入监以来,在民警的管理教育下,能够承认犯罪事实,深刻认识到所犯罪行对社会的危害,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忏悔;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严格遵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对照条款检查约束自己的言行,强化服刑意识,争当改造积极分子,争做文明服刑人员;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刻苦钻研,努力学得一技之长,考试成绩优异;该犯能够深刻认识到执行劳动改造的必要性,积极参加各项生产劳动,遵守操作规程,保证劳动质量,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一监区一分监区集体会议认为,周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一致同意上报周某某为2017年下半年预报减刑人员,并在分监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提出异议。 2017年12月27日,一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周某某减刑事宜,并邀请监狱驻监区纪检组长参加会议,监督会议议程及评议结果。参会人员一致同意一分监区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之规定,建议依法对周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并将提请减刑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狱政管理科审查,同时将提请减刑意见按规定在监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提出异议。经监狱狱政管理科审查后认为,监区认定周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周某某减刑意见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狱政管理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并邀请驻监检察室检察官列席会议。会议作出同意提请周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第二师检察分院作出“罪犯周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会议审定。 乌鲁克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周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周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周某某减刑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新疆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第二师检察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月18日,新疆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周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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