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1995年出生的谢某某因家庭经济困难自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来到南昌务工。2020年3月19日晚,谢某某在南昌市青云谱区墅溪路段步行回出租屋时,被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王某撞倒,谢某某当场死亡。谢某某系家中独生子,去世时年仅25岁,其在老家与妻子周某育有一双儿女,分别为5岁及6岁。案发后,肇事人王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 死者的妻子周某遭受失去亲人的悲痛,家里唯一的顶梁柱走了,维权艰难。周某曾经看过新闻报道,法律援助可以帮助农村妇女儿童,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周某和家人从吉安市峡江县来到南昌市青云谱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后,认为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江西瀛洪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程阳阳、谢小娟办理该案。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了解基本案情,开始介入此案。他们从周某处了解到该案的以下事实:1.机动车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全部责任,谢某某无责;2.谢某某为农村户口;3.肇事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并非王某,而是熊某某,且熊某某在案发时坐在副驾驶位;4.谢某某成年后一直在城市务工;5.熊某某的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6.王某已被刑事拘留,且其家庭经济困难,没有偿还能力;7.周某在家带小孩,无收入,一双儿女需要抚养,父母年迈多病需要赡养。 查清基本事实后,法律援助承办律师首先对周某家庭遭遇的变故表示同情,对其情绪进行疏导;其次认真向周某宣讲本案所涉及的相关法律知识,并对如何正确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了耐心详细地解答。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分析讨论后,提出法律援助代理意见为: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帮助作为交通事故受害者家属的周某获得最大限度的经济赔偿,用于弥补谢某某去世后家中的经济缺口。而在疫情期间,如果采取诉讼的方式耗时相对较长,且面对经济困难无力赔付的肇事者,即便案件胜诉也很难获得预期的经济赔偿,处理本案最佳的方式应当是以肇事者要承担刑事责任、车主具有过错和肇事车辆购买了商业保险为切入口,同肇事者家属及车主三方进行和解以争取最大的经济利益。 在征得受援人同意后,承办律师通过联系办理该案的交警部门,获取了肇事者王某的母亲郑某及肇事车辆所有人熊某某的联系方式,在与郑某和熊某某的交流过程中,却遇到了极大的阻力,在最初的几次电话联系中,往往是刚刚表明自己的身份,即被挂断,但是承办律师并未气馁,而是通过反复拨打并联系交警部门进行解释的方式获取了郑某及熊某某的信任,两人均表示有意愿和解,但无力承担高额的赔偿费用。至此,案件进入僵局。 受援人周某也与律师沟通,如果走诉讼程序自己和其他受害者家属要峡江县和南昌市两头跑,困难重重。考虑到受害者家属多人均因此事滞留南昌,每天产生的食宿费用对其家庭都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而且疫情期间多人聚集存在较大风险,承办律师决定搜集有利证据,再次调解。承办律师确定思路后,立即着手行动,通过微信、电话等通讯工具远程指导受害者家属在峡江县进行取证。承办律师再次与郑某及熊某某沟通,郑某表示家里经济确实困难,拿不出赔偿款,并言称“要钱没有,要命一条”,和解似乎又走进了死胡同。 但是,承办律师想到受援者周某家中两个活泼可爱的孩子,他们因家人的隐瞒还不知道自己已经永远失去了父亲,这笔赔偿款对于他们而言是未来生活、学习的经济基础,也是父亲留给他们最后的一份爱,承办律师仍未放弃进行和解的可能,而是主动邀约郑某、熊某某进行面谈,耐心与他们沟通,进行释法,特别是向熊某某重点解释了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郑某及熊某某受到触动的情况下,承办律师对和解协议几易其稿,最终达成了三方的统一,车主熊某某自愿代肇事者王某一次性向受援人周某家庭支付125万元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补偿费用,该案在周某接受法律援助的第12天即以和解结案,交通肇事纠纷得到解决。
【案件点评】
外来务工人员生命权利遭受侵害,而其家中的父母、妻子往往缺乏法律知识,不知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是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承办律师克服疫情期间各种困难,不厌其烦与被申请人沟通交流,积极推动通过和解达成赔偿协议,提高法律援助效益,避免因疫情给受援人带来的诉讼时间成本,帮助受援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及时拿到了赔偿款。此案彰显了法律援助“疫情不下火线”的工作精神,诠释法律援助工作者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初心与本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