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陶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陶某某,男,汉族,1945年4月3日出生,江苏省泗阳县人,小学文化, 捕前系农民,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陶圩居委会九组38号。因犯强奸罪,于2011年7月7日被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追缴违法所得十五元(已缴纳),刑期自2011年3月9日至2018年3月8日。2011年7月22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刑罚。2013年6月20日被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案件办理过程】

2015年5月4日,依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江苏省盐城监狱一监区召开全体人民警察会议,集体研究罪犯陶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罪犯陶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陶某某自2013年6月20日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确有悔改表现。且罪犯陶某某1945年4月3日出生,70岁,属老年犯,该犯在入监体检时,曾患有脑梗塞、肝炎、高血压、右腿关节炎等既往病史。入监后,先后患有支气管炎、耳鸣、结膜炎、双下肢浮肿、右下颌皮脂腺囊肿、上呼吸道感染和高血糖等多种疾病。考虑到陶犯年龄偏大,身体健康状况较差,行动困难,疾病缠身,女儿愿意监管照顾和再犯罪风险评估为低度等因素,社区矫正机构认为陶犯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根据苏高法审委〔2012〕13号文件中第8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提请假释,须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第13十三条规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的65周岁以上的老年、身体残疾(不含自伤致残,下同)、患严重疾病的罪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应视为有悔改表现,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可以相应缩短。上述罪犯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除刑法第八十一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得假释的情形外,可以依法假释。第25二十五条第3三款:对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的65周岁以上的老年罪犯和身体残疾、患严重疾病的罪犯,应当注重其悔罪的实际表现,在确定其减刑幅度时可以适当放宽等规定。监区长办公会议一致认为该犯适用从宽条款,同意其假释。 一监区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陶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陶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5年6月23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陶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举报和反映。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获得同意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5年6月30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陶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陶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陶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5年7月30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陶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踏实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为老年犯,身体有严重疾病,适用从宽条款,故依法裁定对罪犯陶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2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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