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法律援助中心对黄某泉强制医疗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15日13时许,黄某泉在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韩坊镇某村自家家中意识恍惚,执意认为其妻子肖某端来给其喝的是毒药,心里便产生和肖某一起死的想法,故黄某泉徒手掐住肖某的脖子,将肖某按在床上致使肖某死亡。同日,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将黄某泉抓获。经江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精神医学司法鉴定:黄某泉患有急性而短暂性的精神病性障碍,作案时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丧失,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2020年4月16日,黄某泉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监视居住,因患有精神病,被临时保护性约束于江西省赣州市第三人民医院。 赣县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黄某泉实施了杀害其妻子的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存在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对其强制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请依法决定。 赣县区人民法院受理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对黄某泉强制医疗一案后,于2020年7月8日,向赣州市赣县区法律援助中心发出《通知代理公函》,通知赣县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被申请人黄某泉提供法律帮助。赣县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通知后,经认真研究决定指派中心主任、法援律师吴智尧开展代理工作。 吴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梳理情况,着手调查:第一,查阅卷宗。为了能够全面掌握案情,准确判断被申请人是否符合被强制医疗的条件,以及被强制医疗之后是否符合强制医疗的目的,立即着手查阅卷宗。第二,会见被申请人。被强制医疗的人,一般在侦查阶段就会被采取临时性保护约束措施,这种措施和强制医疗所采取的措施并无根本差别,因此被申请人黄某泉是处在接受医疗并被限制自由的状态,吴律师提前与被申请人的主治医师和监管警官取得联系,确定了会见时间。吴律师除了向被申请人本人问话之外,还向主治医师了解被申请人的病情发展过程和目前状况、治疗情况及用药情况。第三,约见了黄某泉的法定代理人。因被强制医疗的人是无刑事责任人,判明是非的能力自然很低,因此其不一定能够准确表达自己的真实想法和现实状况,所以吴律师约见了其法定代理人,以实现精准了解黄某泉的现实状况,并询问其对人民法院采取强制医疗的看法,以确定代理方向。第四,查阅病历资料。被申请人的病历资料能够反映被申请人的病情发展过程及病情状况,病情状况能够判断被申请人疾病是否被治愈,以及进一步判断被申请人是否还具有危害社会的危险性,这就决定了被申请人是否还需要继续治疗和安置,因此查阅病历资料是非常关键的。第五,调查取证。办理强制医疗案件,对于被申请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疾病发病状况、治疗情况都至关重要,这些客观情况都决定着被申请人是否有社会危险性,以及社会危险性的程度。了解案件情况,尽力调取相关证明材料就显得尤为重要。如果被申请人家属提出撤销强制医疗的要求,律师还需要有证据证明家属能够采取得力的治疗、安保措施,避免社会危害性事件再次发生等。第六,整理代理意见。吴律师查清相关案情后,对案件有了定位。本案中,黄某泉犯罪事实和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没有争议。因而,此案焦点在于黄某泉是否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对精神病人应否强制医疗,乃是选择性问题,可以强制医疗,也可以由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吴律师通过深入调查核实后,了解到黄某泉符合强制医疗法定条件,涉案精神病人黄某泉,男,1987年5月30日生,初中文化。其家属中,妻子被其杀害,母亲也因精神病于1993年病世,现唯一法定监护人为其父亲,年纪达60岁,还需要照顾自己80岁的老母亲和黄某泉与妻子生育的二女一男孩,及黄某泉弟弟生的一男孩。故法定代理人父亲对黄某泉已是无力看管,更无法让其接受治疗。对此,吴律师出于维护黄某泉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全的角度,客观负责地提出强制医疗的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结合勘验、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向赣县区人民法院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一是黄某泉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严重剥夺公民的生命权,危害人身安全,其社会危害性达到严厉程度;二是根据《江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黄某泉患有急性而短暂性的精神病性障碍,作案时其辩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丧失,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三是黄某泉母亲有精神疾病,有家族精神病遗传史,精神病偶然发作,难以发现,发作期间可能具有强烈的暴力倾向。案发至今,精神仍旧不正常,暴力倾向仍旧明显;四是黄某泉法定代理人无监管能力,且法定代理人及其家族强烈要求强制医疗。鉴此,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根据被申请人的精神状态及家庭监护能力不足的情况,认为对其适合实行强制医疗,同意检察院提出的强制医疗的意见,请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强制医疗决定。 2020年7月13日,赣县区人民法院听取了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意见后,对赣县区法律援助中心代理的黄某泉强制医疗一案,宣判决定对被申请人黄某泉强制医疗。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强制医疗案件,也是新《刑事诉讼法》生效实施后赣县区首例强制医疗案件。 本案法律援助承办律师通过阅卷和调查,确认了被申请人犯罪的事实、犯罪时精神状态处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鉴定意见,根据治疗情况其仍存在继续危害的可能,其家庭不具备监护条件,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强制医疗意见。据此,认为被申请人符合强制医疗有关规定,从维护被申请人权益,维护家庭和社会安定出发,同意对其适用强制医疗,尽到了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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