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肖某某,男,1987年7月30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贵州省瓮安县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9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附带民事赔偿97317.40元。2007年6月17日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塔门监狱服刑。肖某某于2008年11月28日被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分别于2011年5月10日、2013年5月31日、2014年6月28日、2016年3月3日和2018年10月10日被裁定减刑,共减去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7月24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塔门监狱生活卫生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肖某某提请减刑案。经研判,肖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五次监狱表扬和一次物质奖励。据此,会议认为肖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肖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8月15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肖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肖某某提请减刑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8月21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同时邀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人民检察分院派员列席会议。会议经评审,作出同意对肖某某提请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第一师人民检察分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认为“罪犯肖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10月25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肖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肖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有效,作出同意对肖某某提请减刑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第一师人民检察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2年2月25日,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服刑人员肖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肖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