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县孙某某与曲阜市张某某婚姻家庭纠纷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张某某系山东省曲阜市人,孙某某系江苏省如东县人,2017年2月两人通过聊天软件相识,同年10月开始同居 。同居时,张某某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后来,二人也一直未领取结婚证。2018年5月生育一女孩。2019年9月某日,双方来到了如东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想结束两人同居关系,并对孩子的抚养权产生争议,申请调解。调委会随即受理。

【调解过程】

受理纠纷后,调解员先向双方当事人了解纠纷原委。沟通过程中,孙某某说明其与张某某的认识过程,两人同居生活后有了孩子,但由于感情基础不好,张某某在家不尊重他父母,甚至对其父母动手,在外还跟其他异性独处,造成他精神上受到伤害,所以想结束两人的同居关系。张某某认为孙某某所述不符合客观事实,同居初期二人的感情很好,不然也不会生育孩子,矛盾的主要根源是婆婆经常挑拨两人的感情,并对其辱骂,而孙某某从来不站出来为她说句话,所以才让她心寒,想要放弃这段感情,结束同居关系,但是孩子是她的最大的牵挂,她想拿到孩子的抚养权,孩子还没有满2周岁,应该跟随母亲生活。孙某某坚决反对,称其没有固定的住所和稳定的收入,对孩子的健康成长非常不利,孩子必须跟随自己生活,张某某表示自己可以将孩子带回山东抚养,孙某某在听到这句话后,情绪顿时激动,双方开始了激烈的争吵,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调解员见状,立即决定将当事人双方分开进行,而后进行分开劝说。在劝说张某某过程中,调解员指出其经济能力不足以给孩子相对稳定舒适健康的成长环境。侧面了解到张某某自知自己经济能力不适合抚养孩子,孩子这么小,需要一个人专门照顾,如果自己专门照顾就无法上班挣钱,生活没有经济来源,但是如果孩子跟随孙某某生活,她担心婆婆不给她看望孩子,其无法忍受见不到孩子的痛苦与焦灼。希望调解员能够帮忙劝说,如果能让她及时地探望孩子,她可以不争孩子的抚养权。调解员获此信息后,安慰张某某根据《婚姻法》规定,其享有法定的探望权,而后调解员立即与孙某某协商探视权问题。 调解员告知孙某某,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指出孩子虽然非婚生的,但是孩子的各种权利与婚生子女同等,同时,父母也有探望权。参照《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此外,从情理上,向孙某某说明张某某血浓于水,引导其理解作为孩子母亲想见孩子的苦衷。孙某某最终同意张某某探视。 而后调解组织面对面调解,在调解员的协调和建议下,双方互谅互让,最终就孩子抚养费、探视等情况达成了协议。

【调解结果】

2019年9月某日,张某某与孙某某共同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女儿抚养权归孙某某,每个月的抚养费由孙某某承担,张某某视自身经济条件自行安排。 2、张某某享有每个月探视女儿两次的权利,探视时间和地点提前与孙某某沟通确定。 3、张某某在组成新家庭的情况下,只能单独探视女儿,不能携带他人;且在探视期间,张某不能私自将女儿带走。 4、此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双方不得再为此事向对方提其他任何主张。

【案例点评】

对于同居生的孩子抚养权归谁,一般适用“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原则来确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不能随母亲生活,本案即属于此种情形。女方自知自身经济状况不利于孩子成长后,同意女儿跟随男方生活,但主张探视权。调解员把握女方想要探望孩子的心理后,从情理上、法理上对男方进行劝解,说明个中道理。在背对背调解有所成效后,随即展开面对面协商,在充分考虑到双方诉求的基础上提出合理的调解意见,促使纠纷圆满解决。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