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市沈某某与吕某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沈某某和吕某某二人合伙做伐树生意,合伙时双方约定所得利润由二人平均分配,风险共担。2018年7月,沈某某在伐树时不慎被所伐的树木砸断大腿,吕某某第一时间将沈某某送进了医院。沈某某住院期间费用经医保报销后共计花费人民币19126元。沈某某出院后曾找到合伙人吕某某,希望与吕某某通过协商获得一部分的医疗费及护理费,但吕某某一直以资金困难为由不愿意支付。之后吕某某对沈某某避而不见,沈某某只能尝试通过电话与吕某某协商。时间久了,吕某某直接拒接沈某某电话。沈某某走投无路下来到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其主持公道,索要吕某某应支付给其的医疗费和护理费等费用。

【调解过程】

由于该纠纷时间跨度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受理纠纷后立即组织一组调解员入村对纠纷发生前后的具体情况进行走访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同时安排调解员联系吕某某了解纠纷情况。调解员向吕某某表明意图,吕某某听后沉默一阵,在电话中吕某某也认可了沈某某所述与其合伙做伐木生意以及当初约定的利益均分等事实。但吕某某表示,2018年沈某某由于伐树受伤,自己第一时间将其送往医院,且垫付了部分医药费,同时吕某某表明在沈某某住院期间也去探望过沈某某一次,并将两人此前伐树未分的利润4000元钱也都交到沈某某的手里,用于沈某某在医院的花费。紧接着,调解员询问吕某某与沈某某合伙做伐树生意时是否有约定时,吕某某声称双方只是口头约定伐树所得利润由两人均分,并没有约定其他内容。当调解员询问吕某某有没有继续支付沈某某医疗费和护理费时,吕某某坦然承认并没有支付沈某某任何费用,但吕某某表明沈某某出院后第一次到其家中索要医疗费和护理费等补偿时,吕某某原本是打算给予沈某某一些补偿,但不料沈某某狮子大开口,要的太多。听到此处,调解员明白双方的争议在于补偿数额的问题。调解员征求吕某某意见,问其是否愿意调解,吕某某表示愿意。 随后,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公开调解沈某某与吕某某之间的损害赔偿纠纷,且双方都不申请调解员回避。调解员将双方当事人叫到一起,首先询问双方当事人的诉求,沈某某仍坚持索要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合计10000元,吕某某态度强硬表示最多只能给沈某某5000元。听到此处,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对于金钱都比较敏感,调解员决定将双方当事人分开,逐个进行劝说。调解员首先劝说吕某某,并向其说明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根据前述法律规定,获取共同利益的合伙人,一方在工作中受伤,其他的合伙人有承担补偿受伤合伙人相应治疗费等费用的义务。吕某某再次表示该其承担的一定会承担,但沈某某叫其承担所开支的费用的一半令其无法接受。吕某某表明,那次伐树的利润自己一分钱也没有要,都给了沈某某。且沈某某受伤并不是其导致的,沈某某也是有责任的,吕某某再次表明最多补偿沈某某治疗费用及治疗期间的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人民币5000元,不可能同意沈某某所要求的人民币10000元。调解员察觉到吕某某态度较为强硬,便决定从感情出发劝说吕某某,调解员着重介绍了一下沈某某家的生活情况。沈某某家庭条件一般,家里收入主要依靠沈某某一个人,且家中尚有老母亲和正在上学的儿子。受伤之后,一年多不能工作,家里已经入不敷出,此外沈某某还需要进行二次手术治疗,目前费用也没有着落。听了调解员的话,吕某某态度有所缓和,但仍旧表明自己不可能支付沈某某10000元。吕某某表明自己家里也是有老有小的,正因为知道沈某某家庭困难,才没有一口回绝沈某某的。听到此处,调解员表明希望吕某某可以适当多赔付一些。吕某某思索了一会,表明愿意支付沈某某7000元,不能再多了。 紧接着,调解员又跟沈某某交谈,将费用进行核算,并将吕某某支付给沈某某4000元计算在内,以此指出沈某某索要金额过高,调解员又劝解沈某某不要因为赔付款耽误自己的二次治疗,吕某某现在已经愿意退一步,增加赔付款,希望沈某某也可以适当做些调整。经过调解员的劝说,沈某某终于点头。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员的努力,沈某某与吕某某最终达成如下协议: 一、吕某某一次性补偿沈某某因本次伐树事故造成的各种费用等共计人民币7000元,于本协议签订时当场付清; 二、沈某某的二次手术治疗费用由沈某某自己承担与吕某某无关; 三、本协议签字后生效;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沈某某、吕某某和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各一份。 该调解协议当场履行完毕,后经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回访,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员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调解工作说起来简单,做起来难。受理纠纷后,首先要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证据材料并认真聆听双方当事人陈述,如若双方当事人陈述不一致、书面证据材料又无法认定且影响纠纷的正常调解过程的,必须做有针对性地调查取证。此纠纷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在调解准备过程中充分听取双方陈述,积极获取真实有效的纠纷情况。首先肯定沈某某和吕某某之间合伙关系的存在,进而根据法律规定认定吕某某有共同分担治疗费用的义务。同时,此次调解协议能当场履行也离不开调解员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兼顾法理人情,娴熟运用法律知识,灵活调处、以法服人、以情感人,才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化干戈为玉帛。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