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龙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龙某某,男,1977年7月20日出生,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县,因犯故意伤害罪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2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1年9月25日调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高泉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1月7日,高泉监狱三监区三分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龙某某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龙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经统考各科成绩优良,生产劳动中能服从分配,遵守劳动纪律,积极参加劳动,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达100%,该犯百分考核名列分监区第8名,在本次考核期间共获得四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龙某某提请减刑。 1月11日,监区长办公会经审核,同意分监区意见,建议对罪犯龙某某提请减刑。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龙某某符合减刑条件。监狱刑罚执行科将罪犯龙某某减刑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1月29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同时邀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院第七师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相关人员列席,对刑罚执行科提交的减刑建议进行评审。会议经评审,同意对罪犯龙某某提请减刑,并在监狱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监狱民警或罪犯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院第七师分院征求意见。 2月15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院第七师分院出具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龙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8月2日,监狱长办公会经审议,认为罪犯龙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之规定,报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减刑。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第七师人民检察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9月9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龙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裁定对罪犯龙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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