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王某某,男,1970年8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其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因犯盗窃罪(盗窃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于2021年4月6日被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4月6日起至2021年10月5日止,在滨海县社区矫正管理局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依法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情况】
(一)依法进行接收宣告 滨海县社区矫正管理局综合管理中队在收到法院文书后,及时通知王某某前来办理入矫手续。发现王某某电话无人接听,遂通过司法所联系所在社区了解到王某某父母已去世,无家庭成员,王某某因患病、家庭贫困现由镇政府安排在当地养老院居住。考虑到王某某情况特殊,无能力前来社区矫正机构办理入矫手续,滨海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工作人员经请示领导后,联合司法所工作人员前往王某某住所办理入矫手续,同时开展入矫宣告活动。 司法所结合实际为王某某建立由所长担任组长,社工、社区干部、网格员、镇民政部门负责人、养老院院长、兄长担任组员的矫正小组,并邀请矫正小组成员一同前往王某某住所,为其办理入矫手续,并进行入矫宣告。在宣告过程中,矫正小组成员一同签订矫正责任书,明确矫正小组成员职责,共同承担对王某某的监督管理责任。王某某缺乏认知能力,社区矫正机构嘱托养老机构留意王某某日常动态,引导其遵纪守法,有情况及时联系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反馈。 (二)开展精细化管理 为王某某办理入矫手续后,司法所及时会同矫正小组成员根据其犯罪情况、家庭情况、个性特征、生活环境制定了精准矫正方案,并根据矫正方案进行精细管理:一是加强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王某某患精神类疾病,缺乏认知能力。司法所及矫正小组成员增加实地查访频次,及时了解王某某日常动态,并通过“拉家常”、送温暖等方式潜移默化影响王某,帮助其树牢在矫意识,使其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二是开展教育帮扶活动。王某某属低保户,体弱多病,生活困难,社区矫正机构及司法所在对王某某开展入户走访、教育学习活动时及时了解王某某生活需求,及时联系公益团体帮其解决困难,通过暖心帮扶获得王某某信任,进而对王某某开展日常普法、尚德教育,并通过拍摄视频、录音等方式做到工作留痕。三是实施损害修复。王某某盗窃多次,均是盗窃电瓶车、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用于日常闲逛。司法所联系爱心企业帮其争取一辆自行车满足出行需求,并鼓励其闲暇时勤前往养老院附近的烈士陵园进行清理整洁,让爱心传承,让公益随行,促使其积极乐观地生活,重新融入社会。
【案例注解】
本案中,社区矫正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在规定时间内依法为王某某办理入矫手续,并针对其经济困难、精神异常情况,组织工作人员、矫正小组成员入户办理入矫手续,组织宣告,确保法律规定动作不打折扣完成,同时入矫宣告“仪式感”也增强了矫正小组成员责任意识,在日常协助监督管理活动中也能尽心尽责。 王某某患间歇性精神疾病,生活贫困,缺乏认知能力,给社区矫正机构对其日常监管带来了极大不便。社区矫正机构通过人性化执法,集合社会力量对王某某开展帮扶活动,为王某某争取了生活保障,通过暖心帮扶与王某某建立信任关系,从而通过“拉家常”谈话帮助其树立在矫意识,服从监督管理。在日常活动中,司法所帮助王某免除劳动、学习,在日常走访活动中强化教育帮扶工作,让王某“少跑腿”的同时,矫正质量也不打折扣,结合实际鼓励其参与附近烈士陵园清扫活动,充实其生活的同时也能达到损害修复的目的,从而实现促进其融入社会,预防重新犯罪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