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蒋某某,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于广西灌阳县,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灌阳县。蒋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7月15日被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4年7月30日起。蒋某某于2006年5月26日由广东省监狱管理局转新疆兵团第三师盖米里克监狱服刑改造。 蒋某某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11月21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八年(刑期自2007年11月21日起至2026年11月20日止);2010年3月21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1年7月7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3年8月5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6年1月16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6月18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盖米里克监狱四监区六分监区召开民警会议,集体研究蒋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结合蒋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蒋某某在2016年1月16日减刑后的二年六个月内,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7年11月23日经广西省灌阳县司法局出具(2017)灌司评026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蒋某某适合社区矫正,对其落实社区矫正措施。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蒋某某予以假释。 四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六分监区提请假释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狱政科审查。经狱政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蒋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部门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蒋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第三师人民检察院作出“蒋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呈报假释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蒋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蒋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蒋某某予以假释的建议。监狱狱政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7月24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听证审理,认为蒋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裁定对蒋某某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20年9月2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