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某减刑案件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2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张某,男,1986年6月21日出生,因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于2014年5月29日被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刑期自2013年7月14日起至2024年1月13日止。2014年8月13日被送入镇赉分局四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张某因余漏罪于2016年1月8日被押解回长春市第三看守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认定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7月20日以(2016)吉0102刑初3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合并执行十年六个月,刑期至2024年1月13日止。2016年8月26日押解回监狱服刑改造。监狱考核办按照《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应用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取消考核积分,重新考核。(服刑期间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计168分。如果不取消考核积分,该犯改造表现和减刑间隔等条件符合2017年第一次减刑要求。) 罪犯张某在接到被取消考核积分通知后,提出了自己的诉求。该犯称自己因余漏罪被加刑的这五起案件,早在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初始审理时就已经坦白交代,如果银行积极配合,案件早在2013年就应该全部审理完毕,不应属于余漏罪,。是办案机关和银行没有及时处理,而不是通过深挖暴露出来的新罪。 对此,监狱本着对服刑人员负责、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原则,于2016年12月19日派民警赴四平市铁西区公安局和铁西区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上述单位给予了积极配合,为调取第一手材料提供了有力保证。监狱办案民警复印了罪犯在审理阶段的材料,铁西区公安局和人民法院直接办案人在材料上签字并加盖了公章。两单位办案负责人证实:罪犯张某到案后主动坦白全部罪犯事实,其中包括加刑一案的内容,同时出具了证明材料。 监狱考核办根据办案民警提供的考察材料,开会认真研究了此案件并上报镇赉分局领导,经研究决定认为罪犯张某被取消的考核积分仍然有效,并报请省局狱政处。得到答复是同意分局意见。 因为考核积分的及时恢复,罪犯张某符合2017年第一次减刑呈报条件。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镇赉分局四监狱二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了罪犯张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了罪犯张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二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张某确有悔改表现,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张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张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赉宁地区检察院作出“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查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查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张某减刑建议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张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作出提请罪犯张某减刑五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定《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5月22日,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减刑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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