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男,1977年11月出生,户籍地为江苏省高邮市,居住地为南京市栖霞区。2016年9月,因犯职务侵占罪被栖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0月3日起至2018年4月2日止。2016年10月11日,王某到栖霞区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由某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教育。 王某出生在农村,大专毕业后,在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从普通职员晋升到项目经理,随着职权的变化,其人生观、价值观也发生蜕变,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钱财,受到法律惩处。王某一家五口人,父母亲在农村老家务农,妻子随其生活在南京照顾年幼女儿,全家五口人主要依靠其收入生活。获刑后,其心理落差较大,自卑感强,情绪低落,精神压力大。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情况】

(一)开展教育矫正情况。栖霞区司法局、司法所和社会志愿者定期组织对其开展法治教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安全生产等方面教育,增强其法纪观念和意识。司法所专门协调栖霞区特殊人群管理教育服务协会,组织社会工作师、心理咨询师对王某进行心理疏导,缓解消除其精神压力。 (二)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情况。司法所多次联系人社保障等部门,帮助王某先后参加面点师和网络销售等专项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鼓励其再就业。 (三)开展就业指导帮扶情况。 司法所根据王某自身状况及特长,邀请高校讲授职业生涯规划的老师对其进行再就业指导,带其参观创业孵化基地,增强创业信心。在司法所帮助下,王某的美食店顺利开张,逐步实现盈利。王某非常感谢司法所工作人员,着手准备开设分店扩大经营规模。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帮扶取得的效果】

王某接受矫正期间,能够遵守监督管理规定,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活动,缓解精神压力,重新规划职业生涯,很快融入正常社会生活。2017年11月,王某在司法所借阅法治图书报纸时,看到江苏省儿童少年福利基金会发起的一篇资助失学儿童的公益广告,主动联系江苏省儿童少年福利基金会,成为了一名春蕾志愿者,定期参加义务服务,捐款资助失学学生。其助学助人、回报社会做法得到好评。

【小结(或反思)】

社区服刑人员受到法律惩处,往往家庭会失去正常的生活来源,生活陷入困境,使他们对生活丧失信心。社区矫正机构要充分发挥矫正小组和社会力量作用,及时对他们进行社会适应性帮扶,帮助摆脱困境,充分体现社区矫正制度教育人、改造人、帮扶人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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