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南湖司法鉴定中心对交通事故受害人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刘某,于2017年8月8日因交通事故受伤。现向九江南湖司法鉴定中心提出申请,请求对其伤残等级给予法医临床鉴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2017年8月8日某医院急诊病史摘录: 主诉:车外伤数全身多处疼痛8小时。体格检查:胸廓对称无畸形,未见反常呼吸运动,右侧胸廓挤压痛(+),可触及骨擦感,双肺呼吸音弱,未闻及明显干湿性啰音及咆哮音。 (二)法医学检验 1. 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及《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 体格检查 步入法医室,神志清楚,回答切题,查体合作。自诉:右胸部时感疼痛。胸廓对称,右上胸按压疼痛,呼吸运动正常。 3. 阅片所见 2017年8月8 日XX市第一人民医院CT(ID:01604837)示:右侧第2-6肋肋骨骨折。 2018年1月8日XX市第六人民医院CT(ID:77512)示:右侧2-7肋骨骨折,见骨痂形成;右侧第2-4肋骨畸形愈合。 2018年7月17 日某区第一七一医院CT(ID:10694331)示:右侧第2-4肋骨陈旧性骨折伴畸形愈合,右侧5-6肋骨骨折。

【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鉴定材料,包括病史及影像学资料等,结合本院鉴定人检验所见并参考专家会诊意见,综合分析认为: 被鉴定人刘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本中心审阅其外伤当日影像学资料显示:右侧第2-6肋肋骨骨折。伤后约1年,临床摄片示其右侧2-7肋骨骨折,见骨痂形成,右侧第2-4肋骨畸形愈合;近期临床复片示其右侧第2-4肋骨陈旧性骨折伴畸形愈合,右侧5-6肋骨骨折等。 分析送鉴的影像资料并非每幅图像均能显示全部肋骨骨折的原因为:(1)不完全性肋骨骨折在伤后早期不易被影像学检查显示,而在骨折经过一段时间的骨痂生长、骨折愈合、塑形等过程后因局部骨质膨大,而易于发现;(2)肋骨CT图像重组可以显示完整肋骨形态,对不完全性骨折可以明确诊断。根据本例骨折部位并结合送鉴病历资料及系列影像学资料,分析认为,上述右侧第2-7肋骨骨折处骨痂形态相似、处于同一力线范围,符合同一时期肋骨骨折逐渐愈合动态变化影像学征象,即上述右侧共六根肋骨骨折均符合本次交通伤所致。目前本院检见其右上胸部按压痛。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5.10.3.7条之规定,上述损伤致右侧共六根肋骨骨折已构成人体损伤十级残疾。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刘某右胸部等处交通伤,致右侧共六根肋骨骨折,已构成人体损伤十级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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