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某家属与苏州市吴江区某家具厂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钟某某,男,63周岁,浙江省南浔人,在苏州市吴江区某家具厂做打包工。2018年8月17日中午午休时间,钟某某吃完饭后,在家具厂车间靠墙休息,在临近上班时间(13时不到),工友看到他仍睡着没有起来,于是想叫他起来上班。发现不对劲后,便立即通知值班长,并拨打110和120。医生到场后确认钟某某已经死亡。死者近亲属要求家具厂给予工亡待遇,并申请苏州市吴江区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调解。

【调解过程】

2018年8月24日,钟某某家属来到调委会申请调解。调解员在了解事实情况及死者家属诉求后,致电厂方代理律师,由于当天厂方代理律师在外出差,约定出差回来后双方再到调委会调解。同时,调解员了解到双方在事发后已在派出所进行过两次调解,死者家属要求厂方给予工亡赔偿93万元,厂方出于人道主义只愿补偿15万元,双方因赔偿数额差距巨大,调解不欢而散。鉴于死者钟某某已满63周岁,超过法定用工年龄,调解员耐心详细地对钟某某家属解释了工亡认定标准及赔偿标准,并建议家属找律师咨询,综合了解后再调解。 8月27日,双方到调委会接受第一次调解,家属方聘请了代理律师。双方代理律师还原事实经过及表达诉求后,调解员确定双方矛盾焦点:即钟某某的死亡是否属于工亡?死者家属方代理律师通过几年前的类似案例举证钟某某属于工亡,并按照工亡赔偿标准计算,在原诉求基础上,适当让步,要求厂方赔偿70万元。厂方代理律师表示经向有关劳动部门咨询,超过法定用工年龄不予认定劳动关系,且法院有过类似案例判例,因此钟某某不属于工亡,厂方基于人道主义,愿意在原有基础上增加5万元,给予20万元补偿。双方各执己见,有理有据,互不退让。 8月28日,死者家属方代理律师找到调解员,希望能探讨出下一步的可行方案,调解员表示,钟某某已超过法定用工年龄,且是在中午午休时间疑似因身体不适意外死亡,这与之前的案例在工作时意外死亡有差异,如若要价太高,调解不成功走诉讼途径,风险还是很大的,希望家属方全方面再做考虑,尽量作出让步,让调解有空间。同时调解员表示会向厂方代理律师做工作,帮助家属争取最大权益。 8月29日,双方到调委会接受第二次调解。家属方愿意让步到60万元,并且表示他们是诚心诚意想要通过调解解决纠纷的,赔偿金额从93万让步到70万再到60万,他们都在大让步,反观厂方,从原先15万到20万,基本没有大动作,希望能够看到厂方的诚意。厂方代理律师反驳,双方对于是否属于工亡存在认知上的差异,赔偿金额让步无从谈起。面对僵持不下的局面,调解员决定采用“背对背”方式调解。将双方当事人分开后,调解员分别询问双方底线,家属方代理律师表示最低底线40万,调解不成功就只能起诉。厂方代理律师表示最高补偿30万元,超过30万老板表示走法律途径。双方差距逐步缩小,但调解仍然较为艰巨。调解员与厂方代理律师耐心沟通,询问在30万基础上适当在上浮一些,能否和老板再做下工作,厂方代理律师表示可以做工作。死者家属方代理律师表示调委会的努力他们也看到了,愿意再退一步,要求补偿35万元。调解员转达家属方意思后,厂方代理律师表示35万老板不同意,调解再度陷入僵持,但双方差距越来越小。为此,调解员将双方代理律师召集到一起,表示现在差距还有5万,希望双方再各退一步,总共补偿32万5千元,如家属方同意,由调解员出面向厂方老板做工作。家属方表示同意。后调解员通过厂方律师代表与老板取得联系,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劝说老板尽快解决纠纷,老板表示同意调解员意见。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苏州市吴江区某家具厂自愿一次性补偿死者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32万5千元;死者亲属自愿放弃其他诉求,不得再以此案为由向家具厂索要其他任何赔偿。 协议签订后,家具厂于2018年8月30日银行转账支付5万元整;凭火化证明于2018年9月3日一次性付清余款27万5千元。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超过法定用工年龄,疑似因身体不适意外死亡的损害赔偿纠纷。矛盾焦点在于钟某某的死亡是否属于工亡?双方对此各执己见且都有相关案例佐证,一度导致调解陷入僵局。 调委会介入调解了解事实情况后,首先向死者家属耐心解释工亡认定的标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由于钟某某是在午休时间意外死亡,且已超过60周岁,结合以往经验,调解员给出中肯意见:认定为工亡存在难度,起诉败诉的可能偏大。同时,建议死者家属咨询律师意见,做到心中有数,这些均为顺利展开调解打下良好基础。 其次,积极与厂方沟通,从情理角度出发,分析利弊,诉讼途径时间过长,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厂方的正常经营,既考虑厂方的生产实际,也为死者家属争取最大权益。 调委会始终从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耐心细致地向双方解释有关的法律法规,耐心化解双方症结,最终使双方作出让步,达成调解协议,有效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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