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中心对交通事故受害人伍某某左拇趾缺失伤残等级及三期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伍某某自诉:2018年10月04日因交通事故碾压致伤,伤及左足,伤后先后入高安市骨伤医院和高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治疗后已出院,目前左拇趾缺失。现因案件处理需要,被鉴定人伍某某委托我中心对其自身的伤残等级、三期及后续治疗费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高安市人民医院出院记录(住院号:18011111)摘录: 入院日期:2018年10月07日;出院日期:2018年11月07日。 入院时主要症状及体征:患者自诉3天前被重物砸伤致左足部开放性损伤,受伤后在骨伤医院进行清创缝合,予以抗感染等治疗,患足拇趾渐变黑坏死,现患者为求进一步诊治,经门诊医师查体后拟“左足压砸伤后坏死感染”收入我科治疗。患者入院时左足部肿胀明显,局部压痛阳性,疼痛拒按,左足拇趾见皮肤发黑,触痛明显,皮肤温度较低,无血运;左足趾部可见多处皮肤伤口,已缝合;左足活动功能受限,其余四趾活动及血运尚可。 辅助检查:DR检查示:左足正斜位片未见明显骨质异常。 住院治疗经过:于2018年10月23日在硬膜外麻行左足坏死切除术,术后抗感染等治疗。 出院诊断:1.左足压砸伤;2.左足拇趾坏死;3.左足软组织疾患。 出院情况:患者一般情况尚可,左下肢活动可,现患者各生命体征平稳,手术切口情况良好,已拆线。 出院医嘱:1.休息两个月,避免负重及过度活动;2.定期复查X线片,保持切口干燥,预防感染;3.有情况及时就诊。 (二)法医学检验 1. 检验方法 按照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检验规范》及案情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 体格检查 步行入检查室,神志清楚,问答切题,查体合作。左拇趾跖趾关节以远缺失,左足背及足底内侧远端可见片状浅表性瘢痕,残端缝合后愈合良好,局部有肿胀。 3、阅片所见: 2018年10月07日DR检查示:左足正斜位片未见明显骨质异常。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现有临床病历资料、影像资料,结合案情及本中心法医检验所见,综合分析如下: 1.被鉴定人伍某某因交通事故致伤,主要造成左足压砸伤、左足拇趾坏死等损伤,经审查相关病历资料及影像资料,损伤诊断明确,损伤事实清楚,应予以认定。 2.被鉴定人伍某某伤后先后入高安市骨伤医院和高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后于2018年10月23日在硬膜外麻下行左足坏死切除术,经治疗后已出院,目前主诉左拇趾缺失。经检查,左拇趾跖趾关节以远缺失。被鉴定人伍某某左足拇趾缺失平面已超过近节趾骨1/2水平,达跖趾关节处,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附录C.8.1之足缺失评分方法,其左足功能丧失分值评定为20分,已达10分以上,但不足25分。综合分析被鉴定人伍某某的损伤情况、治疗情况及目前的检查评分情况,本鉴定中心鉴定人员合议后,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5.10.6.19“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10分”之规定,将被鉴定人伍某某左足损伤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伤残。 3.被鉴定人伍某某外伤后存在左足压砸伤、左足拇趾坏死等损伤,目前遗留左拇趾跖趾关节以远缺失,对其日常生活和工作会有一定程度的影响,需适当休息、护理和营养。综合考虑其损伤情况、治疗情况和目前的检查情况后,根据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附录A.7的评定原则,比照10.6.2“断指:误工60~90日,护理30~90日,营养30~60日”之规定,结合出院医嘱,将被鉴定人伍某某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分别评定为:90日、90日和60日(均自受伤之日起计算)。 4.被鉴定人伍某某外伤后存在左足压砸伤、左足拇趾坏死等损伤,目前遗留左拇趾跖趾关节以远缺失,遵医嘱,出院后需定期复查X线片,必然发生相关后续治疗费,参照赣司鉴协会字[2015]5号《法医临床鉴定若干问题执业指引》之规定,结合本地区医院实际收费情况,将被鉴定人伍某某的后续治疗费评定为贰仟(2000)元整。如因损伤需要需进行其他特殊后续治疗,则相关后续治疗费难以预估,建议以实际发生为准。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伍某某左足损伤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伤残。 2.被鉴定人伍某某的误工期、护理期及营养期分别评定为:90日、90日和60日(均自受伤之日起计算)。 3.被鉴定人伍某某的后续治疗费评定为贰仟(2000)元整。如因损伤需要需进行其他特殊后续治疗,则相关后续治疗费难以预估,建议以实际发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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