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朱某,男,1968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2014年5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2014年6月10日至2018年6月9日。2014年6月,朱某到赤峰市元宝山区司法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进行社区矫正。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8年5月25日,居民顾某向司法所举报称:5月19日,社区矫正对象朱某与顾某一起饮酒并发生口角。5月20日,朱某酒后到顾某家,与顾某发生口角并撕打,顾某用菜刀将朱某头部划伤。司法所接到举报后,当即向元宝山区司法局社矫大队报告,元宝山区司法局社矫大队工作人员立即到司法所了解情况,并将朱某传唤到司法所进行讯问,之后又到顾某家调查了解情况。 经查,顾某举报情况属实,另查明朱某事发后隐瞒情况未向司法所报告。社矫大队遂展开深入调查,收集证据。以上事实有朱某的情况说明、当事人证言、现场讯问音频、视频等证据证实。 (二)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5月25日,司法所在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向元宝山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上报《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审核表》。元宝山区司法局于6月5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并于同日送达元宝山区公安分局。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情况 元宝山区公安分局于6月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朱某行政拘留7天,并处罚款200元。当日上午,元宝山区公安分局某派出所对朱某执行治安拘留,将朱某送押元宝山区拘留所。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效果 2018年6月9日,元宝山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综合执法大队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到拘留所对朱某进行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并与其签订安置帮教协议书。朱某对此次违反规定有了深刻感触和认识,表示在接受安置帮教期间要继续积极改造,不断改善家庭环境,多结交社会上正能量的朋友,不让父母伤心,重新做人,最终让自己成为有作为、有成就的社会公民。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组织辖区全体社区矫正对象召开训诫大会,加强对《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深入学习,通报朱某此次违反监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况,让全体社区矫正对象引以为戒,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元宝山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将本案例编辑成警示教育案例,下发到各司法所,要求各司法所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学习,从中吸取教训。
【小结】
第一,司法所在日常监管过程中要时刻注意每名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动态和行为表现,坚持分类管理和分阶段教育,在采用技术手段和人工监管的措施上,一定要到位并求实效,防止在监管过程中脱管、失管。 第二、对朱某被治安处罚的反面典型案例,司法所和区司法局都开展了警示教育,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人,防止其他社区矫正对象犯类似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