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陈某某,男,1995年3月30日生,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家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6月4日被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四千元。2013年6月28日被送入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2016年3月21日分配至河南省豫南监狱六监区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1.因监狱押犯中原判刑期较短、服刑时间较短、余刑较短、奖励相对较少罪犯占有一定比例,由于受到减刑指标限制,此类罪犯在在减刑时不易在监狱层面被提请减刑。为提高此类罪犯的改造积极性,豫南监狱在开展减刑假释工作之前,通知各监区对此类符合拟假释条件罪犯予以摸排,并将基本情况及档案材料报送至刑罚执行科。刑罚执行科初步审查了拟假释罪犯原判决中对其犯罪性质、犯罪情节、造成后果及认罪态度等情况的认定,并结合其在入狱后的一贯表现,进一步缩小符合拟假释条件罪犯范围,同时将审查结果反馈各监区。罪犯陈某某即属于被监区排查此类罪犯之一。 2.河南省豫南监狱于2017年5月9日开展了2017年度第一次减刑假释工作。刑罚执行科审查罪犯陈某某的情况并通过后,积极与该犯居住地信阳市浉河区司法局联系,并征求信阳市浉河区司法局对委托调查评估方面的要求和所需提供材料。随后监狱按要求及时发出了调查委托函及其所需相关材料。信阳市浉河区司法局接到监狱委托函后,对陈某某所在村委会和邻居进行了走访调查。经调查:罪犯陈某某母亲在一幼儿园做面点师,家庭有稳定生活来源。罪犯陈某某平时与家人关系和谐,邻里关系和睦,本人及家庭对犯罪行为非常后悔;村委会对其适用社区矫正态度积极,愿意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进行监管。综合以上情况,信阳市浉河区司法局认为罪犯陈某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并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寄送至豫南监狱。随后由罪犯陈某某所在监区综合陈犯在狱内能够真诚认真悔罪,深挖犯罪根源,服从管理,积极靠近政府,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能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无收到警告及以上处罚,一贯表现好。且罪犯陈某某身体健康,气质类型属多血质,性格柔和,行为反应一般,心理特征独立且而自由有主见,服刑改造期间能吃苦,不怕脏累,踏实肯干等情况后,做出了《关于罪犯陈某某没有再犯罪危险性的分析报告》。 3.依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的规定,河南省豫南监狱六监区一分监区全体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了罪犯陈某某提请假释案。认为罪犯陈某某从判决执行之日至提请假释日已服刑改造三年十一个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6]23号《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时,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时间”的规定,结合陈犯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地方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陈犯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书、陈犯履行财产性判项情况(入狱前罚金四千元已履行完毕)认为,罪犯陈某某在假释考验期内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获得七次表扬、一次记功的奖励,且在监狱服刑期间所有改造评审鉴定结果均为良好以上,确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6]23号《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罪犯陈某某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优先对罪犯陈某某提请假释。 4.六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一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陈某某符合假释规定的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且在罪犯陈某某原判决中法院对陈犯有以下认定:“初中辍学后即外出打工,其不学法、不懂法,导致走上犯罪道路”,“庭审中,各被告人表示认罪、悔罪”,“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判罚”,“被告人陈某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各被告人能认罪、悔罪,系初犯,部分赃物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被告人陈某某能主动缴纳罚金”,“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同时体现对未成年人犯罪试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原则”。以上情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6]23号《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陈某某假释建议适当,提请程序合法,同意监区对罪犯陈某某提请假释的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5.监狱邀请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驻狱检察室检察官列席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根据刑罚执行科意见,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陈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驻狱检察室作出“同意提请”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6.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陈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陈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陈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驻狱检察室。 7.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并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豫南监狱和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在庭审中,罪犯陈某某首先表示了自己认罪服法的态度,其次讲述了自己的原犯罪过程,并对自己的犯罪危害和对受害人的伤害表示了悔恨。随后,罪犯陈某某的管理警察和同监区服刑罪犯作为证人,对陈犯的认罪服法,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以及获得七次表扬、一次记功的行政奖励等方面予以了证实。最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豫南监狱报送的陈犯提请假释相关材料,证人证言以及对原生效判决中的认定等各方面情况,宣布择期对罪犯陈某某假释案进行宣判。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7月27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陈某某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入监以后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假释后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不良影响,符合假释条件,可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二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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