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22日晚,33岁的张某某应邀参加无锡市锡山区某门窗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组织的年终聚会,期间张某某大量饮酒。聚会结束后,张某某因醉酒严重被送往无锡市锡山区某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医院确认,张某某死亡的原因是大量饮酒造成呕吐物阻塞气管,从而窒息死亡。接到噩耗,死者10余名亲属从安徽老家连夜赶至该门窗公司讨要说法。辖区派出所接到案情后,请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介入,开展工作。
【调解过程】
该街道调委会迅速组织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赶赴现场安抚家属情绪,稳控现场秩序,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并联系该公司负责人、事件相关人员了解事情经过。 1月23日下午,调委会组织死者家属和公司负责人、事件相关人员进行第一轮调解。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宣读了人民调解的原则和程序、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争求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张某某亲属提出要赔偿180万元。公司法人赵某某表示对张某某的遭遇感到痛心和难过,希望死者家属能够节哀顺变,但对家属提出的赔偿数额不接受。赵某某称本次聚会是第一次与张某某喝酒,因为双方并不熟悉,喝酒过程中并没有对张某某进行劝酒、灌酒,张某某在离开酒店时也没有出现身体异常,公司最多承担次要责任,对张某某的死只能尽到作为聚会主办方的补偿义务。赵某某与其他一起饮酒的人一再申明自己无故意伤害行为,出于人道主义可以对张某某亲属进行适当补偿。张某某家属听后情绪激动,丝毫不予退让,调解陷入僵局。为避免双方矛盾升级,造成群体性事件或是民转刑案件,调解员当场决定中止调解。 从24日上午至25日上午,历经五轮调解,因双方分歧过大,调解未见成效。期间,公司代表态度强硬,对于死者家属提出安置临时住所的请求不予理睬。这使得连日来饮食起居均在汽车上度过的家属情绪再度激动,甚至扬言要采取极端手段。调解员一方面努力做好死者家属的安抚工作,一方面进一步研究调解方案。 本案焦点在于:1.张某某饮酒致死哪些人应当承担责任?2.作为聚会的主办方公司应当承担何种责任?3.赔偿金额如何界定?调解员研究相关法条,全面剖析案情,调整调解方案:采取“逐个击破”方针,着重做好公司释法释理工作。 26日上午,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第六轮调解。调解员采用“背靠背”的方式与双方当事人分别进行谈话。一方面,调解员继续做好死者家属的思想工作,言明死者张某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过量饮酒对身体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当预见和知悉,但在饮酒过程中并未量力而行、适可而止,故其自身应对过量饮酒致死的结果承担主要责任;同时,本案是一起因共同饮酒致人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赔偿金额应当参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计算,张某某亲属提出的180万元赔偿金额无相关法律法规支持。在调解员的劝解下,死者家属也认识到之前的要求过高,同意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计算和执行。 另一方面,调解员向公司和聚会的其他人员进行法理解释。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故聚会组织者和一同饮酒人员负有及时提醒和劝告同饮者不要过量饮酒、劝阻饮酒人酒后不要进行驾驶等高危险性行为、以及饮酒后给予必要的照顾、通知和护送等注意义务。指出公司作为聚会的召集人应对参与聚会人员的安全保障义务,且公司宴请的目的是与客户、员工、供应商等联络感情,系受益人。故公司对张某某饮酒致死应承担较大责任。其他同饮人在张某某已经饮酒过量的情况下,未能尽到照顾义务,未及时通知张某某家属或送其去医院,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此事,公司方、同饮人员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根据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随后,调解员向三方当事人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赔偿的规定,提出了建议,经过调解分析,公司以及一同饮酒人员和死者家属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双方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确认:张某某系饮酒过量造成意外死亡。 2、门窗公司支付给张某某家属一次性赔偿款人民币85000元;其他参与聚会的人员支付给张某某家属一次性赔偿款人民币65000元。 3、张某某家属自收到上述款项后,不再以本次事件为由至门窗公司闹事,不得再向门窗公司要求其他补偿和赔偿,不得再向有关部、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主张其他任何权利,张某某与门窗公司的民事赔偿关系终结。 4、上述款项支付时间、方式:门窗公司、其他参与聚会的人员于协议签订当日,一次性转账人民币150000元至张某甲银行账户,该款项由张某某家属自行分配,与他人无涉。 至此,这起因共同饮酒致人死亡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终于得到圆满化解。
【案例点评】
在我国,酒文化源远流长,婚丧嫁娶、乔迁新居、亲友聚会等总离不开酒的陪伴。虽然过量饮酒的危害众所周知,但喝酒喝出人命的新闻却屡见不鲜。在本案调处过程中,调解员主要做到了三点: 一是疏解当事人的激动情绪。该纠纷事发突然,死者家属情绪很激动,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注重死者家的情绪引导工作。稳控好死者家属的情绪,取得当事人的信任,调解工作也就成功了一半。 二是把握调解时机。当死者家属一方的情绪有所缓和、能够心平气和的理性调解,另一方当事人的心理承受范围有所扩大时,此时是调解成功的重要转折点。调解员掌握调解时机和节奏,促进调解工作取得实质性的进展。 三是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既坚持原则,依法依规,又要注重工作方法,手段灵活;既尽力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又考虑双方各自的接受范围。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找到双方的利益平衡点,从而达成“双赢”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