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杨某,男,1939年10月1日出生,新疆昌吉市人。因合同诈骗罪被昌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200000元,刑期自2009年2月20日至2023年2月19日止。2010年8月3日送新疆昌吉监狱服刑,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多次被依法裁定减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6年,为缓解新疆监狱严峻的收押矛盾、切实降低行刑成本,新疆监狱管理局开展了老病残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集中清理工作,要求监所在法律框架下,对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老病残罪犯依法加大清理力度。经监狱筛查,罪犯杨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同时符合减刑、假释条件,且属病犯。2016年4月20日监区民警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研究一致建议对该犯提请假释,按程序提交刑罚执行科办理。 监狱刑罚执行科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规定依法向罪犯居住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司法局(以下简称“沙区司法局”)寄发了《罪犯假释后社区影响情况调查评估委托书》,但沙区司法局回函称“该犯户籍地是昌吉,应当由昌吉所在司法局进行评估”。经监狱和昌吉市司法局联系,了解到杨犯户籍虽为昌吉籍,但属“空挂户”,从未居住过,其子女均在乌鲁木齐市、有固定住处,该犯老伴与女儿居住,期待杨某回来团聚。 为此,监狱多次与昌吉市司法局、户籍地派出所联系核实“空挂户未居住”情况,取得证明材料,连同评估委托书一并送沙区司法局再次委托评估,多次沟通,沙区司法局仍以非辖区居民、不熟悉不了解情况为由,不同意假释评估。后期经监狱管理局反复协调司法厅、乌鲁木齐市司法局和沙区司法局等有关部门,最终沙区司法局同意接收杨犯纳入社区矫正。 2016年5月21日,经监狱逐级审核公示、驻监检察机关审查后,监狱依法向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对罪犯杨某假释。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2月13日,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罪犯杨某假释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裁定对罪犯杨某予以假释。 老病残犯的监管改造一直是监狱的难题,在严格执法的前提下,将符合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老病残犯纳入社区矫正,对于优化执法资源、降低行刑成本、维护监狱安全稳定有着重大意义。本案也提醒我们,刑罚执行工作不能仅局限在监狱,必须加大宣传,依靠地方各部门、多方面的全力配合,创造性主动开展工作,才能真正地提高执法效力、提高执法公信力。 杨某假释后,经监狱回访,司法局表示其社区矫正期间能够服从管理和安排,定期汇报思想,一直和妻子女儿居住,病情有所好转,表现较稳定,家属多次对监狱和司法局公正执法、积极作为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