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刘某某,男,1986年12月生,大专文化,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居住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2018年7月,刘某某因非法买卖弹药罪被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矫正期限自2018年8月7日起至2022年8月6日止。刘某某于2018年8月15日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日常教育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入矫后,司法所成立了由司法所所长、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专职社工、社区民警、社区矫正监督人和志愿者为成员的矫正小组,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并对刘某某开展了集中宣告。 (二)制定矫正方案情况 司法所召开了矫正小组第一次会议,根据社区服刑人员主要犯罪事实、犯罪类型及性格特点,经研究,制定了初步矫正方案。刘某某被列为重点人员监管后,矫正小组又重新评估风险,调整了矫正方案,保证了矫正方案符合对刘某某的教育监管要求,后期结合刘某某表现再进行动态调整。 (三)要求定期报告情况 司法所要求刘某某在矫期间端正态度,每周、每月按时向司法所工作人员当面或电话汇报日常情况,按时递交思想汇报。刘某某能够按照规定按时完成电话和书面报告。刘某某还随时主动联系司法所,询问对自己的表现评价等。 (四)实施分类管理情况 入矫初期,司法所对刘某某实施严格管理,根据其个人表现及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的情况,对其进行动态调整。后由于其犯罪类别“涉枪”,符合重点社区服刑人员的认定条件,园区司法局将管理方式变更为加强型管理,要求其每周2次电话汇报、每周1次走访等,还加强与矫正小组成员的沟通,及时掌握其异常情况。 (五)实施电子定位管理情况 入矫当日,园区司法局就为其开通了手机定位,每天利用内网系统和矫务通进行定位巡查。采用加强型管理方式后,经司法局审批,对刘某某实施电子腕带定位管理。每日进行定位和轨迹研判,进一步提高监督管理质效。 (六)走访核实情况 根据重点人员管理要求,司法所对刘某某的走访保持每月4次的频次,同时不定时走访其监督人、社区工作人员等,及时了解其思想动态、工作表现、生活状况等。特别是在重要时段,司法所还通过视频点名的方式进行抽查。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取得的效果】
入矫以来,刘某某能够主动接受社区矫正,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的规章制度,服从司法所的日常教育管理。每周、每月能够及时当面报告或电话汇报,并按时进行书面汇报,能够积极参与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社区矫正效果明显。
【小结(或反思)】
本案中,首先,要根据不同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情况等,依据相关规定,准确界定为重点人员实行加强型管理。其次,为社区服刑人员营造良好的服刑矫正环境。第三,社区矫正机构通过发挥家庭、社会和科技的力量,实现监督管理和精准施矫的统一,切实提升社区矫正教育人、改造人的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