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16日,平罗县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于09时00分联合平罗县公安局民警对平罗县前进东路300号“平罗县志升韵达快递有限公司”实施联合执法检查,经在场公安民警向现场负责人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并取得现场负责人同意后,在店内进门西侧包裹存放区地面上查获1个邮寄包裹,货运单号为1901889605496,该邮寄包裹的寄件人为王某某,收件人为桂某。包裹内装有云烟(软珍品)2.00条,共计壹个品牌规格,贰条整。经领导批准,平罗县局专卖执法人员将上述卷烟实施先行登记保存,现场开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制作了检查(勘验)笔录并拍摄现场证据照片。

【调查与处理】

该批卷烟条码信息、外观包装等特征与真品卷烟有异,平罗县局对该批卷烟采取部分抽样的方式,将卷烟寄送至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进行检验。检验报告编号为R-ZW620117083557,鉴定结果表明该批卷烟属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四条和宁夏区烟草专卖局公布的价格信息对涉案卷烟进行价格核算,本案实物卷烟云烟(软珍品)2.00条,每条单价230.00元,货值为460.00元(肆佰陆拾元整)。在调查取证期间,因无法联系到该批邮寄包裹的寄件人和收件人,平罗县烟草专卖局于8月16日在其公告栏内采取张贴公告的方式寻找货主,至公告期满仍无人前来认领。该批卷烟做无主处理,并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和《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依法对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予以公开销毁。

【法律分析】

(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 (二)《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三)《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项: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取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所在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予以公告,也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告栏张贴公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设有向社会公众开放的网站的,可以同时在网站上公告。公告送达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烟草专卖打假破网工作的不断深入,卷烟市场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强,不法烟贩制售假烟的生存空间被进一步压缩。为逃避打击,售假分子逐步改变以往那种非法自运、非法携带的高风险做法,转而利用目前快速发展的物流行业进行非法托运,这种运输方式具有风险小、隐蔽性高、成本低、方便快捷等“优点”,逐渐受到不法烟贩的青睐,成为当前不法烟贩非法运输、销售、储存卷烟的一个新趋势。在对物流快递企业日常监管工作过程中,执法人员需要加强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道路货物运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通过加强情报信息收集,发放宣传资料,公开举报电话,建立举报机制,实施奖励政策,切实增强物流企业从业人员自觉守法经营和主动揭发、举报不法行为的积极性;注重在物流企业内部和附近群众中培养固定的情报线人,逐步建立运输情报信息网络,切实增强打击物流企业涉烟活动的主动性。 由于物流寄递环节查获卷烟多为无主案件,寄件人所留个人信息均为虚假信息,需要严格按照公告要求寻找当事人,公告期满无人前来接受调查时,对涉案卷烟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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