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监狱罪犯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宋某某,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捕前暂住辽宁省营市开发区。宋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0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1年12月14日起至2026年12月13日止。2012年8月14日交付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减刑三次,共减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满日为2025年2月13日。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9月17日罪犯宋某某因右上腹疼痛,到监狱治疗,自述有胆囊炎病史,医院给予对症治疗。2018年9月18日再次到监狱医院,给予治疗后未见好转,监狱医院建议外出就诊。2018年9月20日民警押解该犯到通辽市医院门诊检查,因未明确诊断,于当日在通辽市医院住院治疗。 2018年9月29日,通辽市医院开具诊断书,诊断为:1、肝脏占位、肝癌可能;2、腹腔积血。2018年10月18日诊断为:1、肝癌;2、腹腔积血。 依照司法部《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五监区召开对罪犯宋某某提请保外就医病情诊断的民警执法合议会。会议认为,罪犯宋某某能够认罪悔罪;积极配合治疗,根据医院的初步诊断,一致同意对罪犯宋某某提请保外就医病情诊断,并将会议记录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法制科审查。经法制科审查,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后委托通辽市医院对罪犯宋某某进行病情诊断。 2018年10月22日,通辽监狱通报驻狱检察室后,对罪犯宋某某医院进行了保外就医病情诊断。 2018年10月23日,通辽市医院对罪犯宋某某作出了保外就医病情诊断,诊断结果为:1、肝癌(非临床治愈期);2、腹腔积血;3、门静脉瘤栓。经通辽监狱医院审查,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核实罪犯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拟居住地后,向通辽市科尔沁区司法发送了《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附带原刑事判决书、罪犯在服刑期间表现情况等材料,委托科尔沁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同时对罪犯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保证人的资格依法进行审查。经查,罪犯宋某某的父亲宋某甲自愿作为罪犯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保证人,宋某某的父亲宋某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住所和收入,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具备保证人条件。监狱在填写《保证人资格审查表》的同时,告知保证人在罪犯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并由保证人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2018年10月29日科尔沁区司法局出具了“同意罪犯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调查评估意见书。法制科将罪犯宋某某的病情诊断材料、保证人资格审查表、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交给该犯所在的监区。 2018年10月29日,罪犯宋某某所在的分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合议了罪犯宋某某保外就医案件,并在分监区进行了公示;2018年11月1日监区召开会议,一致同意对罪犯宋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将案卷报送法制科审查,经法制科审查无异议后,于2018年11月9日将案卷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经评审,与会人员一致同意对罪犯宋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评审结束后,在该罪犯所在的监区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制作《拟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函》及《拟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征求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至通辽市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 2018年11月25日,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出具了通检暂意[2018]10号“同意批准对罪犯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意见书。 2018年11月27日通辽监狱监狱长办公会议对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审核报告及提请罪犯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相关材料进行审议。会议认为,罪犯宋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并真实有效,遂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将相关材料移送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收到提请罪犯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材料后,由生活卫生处对病情诊断进行审查,认为罪犯宋某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疾病之情形,由法制处对法定条件、法定程序进行审查,认为上报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法定程序,上报材料完备,于2018年12月7日出具建议对罪犯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报请局长召集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2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经过审核,认为罪犯宋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法批准其暂予监外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在收到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通辽监狱组织民警将罪犯宋某某押送至居住地并与社区矫正机关办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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