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肇事车辆行驶速度及关联数据进行痕迹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4日12时30分左右,周某某驾驶苏FA9XXX小型轿车(以下简称甲车)由西往东行驶至204国道806KM+350M处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通扬运河大桥桥面路段,与同方向往左改变车道张某某驾驶的悬挂“南通市区73XXXC”电动自行车牌的电动二轮车(以下简称乙车)碰撞,造成张某某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鉴定过程】

(一)鉴定依据与方法 本次鉴定依据GA/T1133-2014《 基于视频图像的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GB/T 33195-2016《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标准及以下资料: 1.记录事故发生情况的相关视频一段 委托方提供安装在甲车上的行车记录仪拍摄视频一段,文件名为“EMER210204-125804-051289.MP4”,格式为MP4,哈希值为9874B0D57CB05053B6B163AA62768909,帧速率为30fps,总播放时长约为46秒钟,视频画面连续,具备鉴定条件。根据警方调查指认、视频显示,事故发生前甲车及乙车均沿204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见附件图1),在视频显示时间2021-02-04 12:58:21左右甲车与向左变道的乙车发生碰撞(见附件图2)。视频显示时间与实际时间有所偏差,但不影响鉴定意见。 2.甲车EDR数据文件 3.鉴定人及委托方现场测量所得数据 (二)甲车车速鉴定 1.根据送鉴视频计算事故发生前甲车行驶速度 在送鉴视频中,甲车在12:58:18第21帧时位置如附件图3所示,12:58:20第8帧时位置如附件图4所示,甲车通过以上路段用时,甲车在上述时间通过的距离约为A灯杆地面投影与B灯杆地面投影之间的距离,即A灯杆与B灯杆之间的距离,经测量得:A灯杆与B灯杆之间的距离约为38.85米,即,则甲车通过该路段的平均行驶速度约为。 2.通过读取甲车EDR数据分析其事发时行驶速度及速度变化 通过甲车OBDⅡ口读取其安全气囊控制模块(ACM)中EDR存储的本次事故关联数据并解析,数据记录了甲车碰撞前5秒内的车辆行驶状况,记录间隔为0.5秒,详细数据如附件图表5所示: 甲车在碰撞前5秒至前1.5秒车速在87km/h-88km/h之间变化,加速踏板位置开度在20%-40.5%之间变化(0%为未踩踏,100%为全部踩踏),制动踏板未踩踏(OFF),可以判断在该时段内甲车基本处于匀速行驶状态;在事故发生前1秒至前0.5秒加速踏板位置开度为0%,制动踏板未踩踏(OFF),车速降低至86-87km/h;甲车在碰撞时(触发记录零点)加速踏板位置开度为0%,制动踏板被踩踏(ON),车辆防抱死制动系统(ABS)工作,刹车油压力为3.46MPa,方向盘向左转向13.5度,车速降低为76km/h。

【分析说明】

根据送鉴视频计算所得甲车事发前车速(89km/h)及通过甲车EDR数据解读所得甲车事发前车速(87-88km/h)基本吻合,故甲车事故发生前(采取制动措施前)行驶速度约为87-88km/h。甲车在与乙车碰撞前5秒至前1.5秒车速基本无变化,行驶速度约为87-88km/h,碰撞发生时甲车车速下降至76km/h。 由乙车越过同向车行道分界线始至两车碰撞止,甲车行驶的距离鉴定 在送鉴视频中,乙车在12:58:20第5帧时前轮越过同向车行道分界线(见附件图6),在12:58:21第14帧时与甲车发生碰撞(见附件图7),甲车通过以上路段用时为,甲车在上述时间通过的距离为,其中为甲车通过以上路段的平均行驶速度。结合事故形态及甲车EDR解读数据可知,甲车碰撞前5秒内车速约为86km/h-88km/h,即,代入参数计算得:。 在送鉴视频中,甲车在12:58:20第5帧时位置如附件图6所示,在12:58:21第14帧时位置如附件图7所示,甲车在上述时间通过的距离约为道路南侧A栏杆立柱与B栏杆立柱之间的距离,经现场测量得:A栏杆立柱与B栏杆立柱之间的距离为31.92米,则甲车在上述时间通过的距离约为31.92米。 综合上述计算及勘查所得结果,由乙车越过同向车行道分界线始至两车发生碰撞止,甲车所行驶的距离约为31.92米。

【鉴定意见】

苏FAXXXX小型轿车事发前(采取制动措施前)行驶速度约为87-88km/h;苏FAXXXX小型轿车碰撞前5秒至前1.5秒车速基本无变化,碰撞前约1秒车速开始降低,碰撞时其车速约为76km/h;张某某所驾电动二轮车越过同向车行道分界线始至两车发生碰撞止,苏FAXXXX小型轿车所行驶的距离约为31.92米。 附件:送鉴视频画面截图及苏FAXXXX小型轿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EDR)数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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