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李某某,男,1956年出生,初中文化,捕前系工人,山西省应县人。因犯伪造有价票证罪,于2008年5月4日被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6月13日被送入河北省张家口监狱服刑,入监教育期满后分配至十监区(狱内医院)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依照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2010年6月26日,河北省张家口监狱十监区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对罪犯李某某提请假释一案。包组警察介绍了罪犯李某某犯罪情况、现实改造表现等情况。一是原审法院认定罪犯李某某在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二是该犯刚入狱时心理压力较大,其与妻子离婚又复婚,担心再次婚变,且顾虑其子学业受到影响。经过监区警察耐心反复开导教育,该犯心态变得积极向上,且早日新生的心理欲望强烈,认罪悔罪意识明显,遵规守纪,表现良好,获得了7次表扬奖励、1次记功奖励、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三是年龄较大,患有糖尿病伴并发症,长期服用降糖药;同时患有类风湿样关节病,手指关节出现畸形,功能受到一定限制,病情尚不符合保外就医标准。 会议研究认为,罪犯李某某自入狱服刑以来,认罪悔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主动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该犯虽身患疾病,但能主动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多次获得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及犯罪后的现实改造表现,评估认为该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参会警察一致建议,依法对罪犯李某某提请假释。 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该犯假释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李某某假释的建议适当,该犯改造表现积极,且患有多种疾病,病情虽不符合保外就医标准,但相对较为严重,同意十监区的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0年7月7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驻狱检察室检察官列席评审会议。刑罚执行科详细介绍了十监区提供的罪犯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奖励材料、有关证明材料以及疾病诊断证明等证据材料;分析了该犯犯罪情节、原审法院认定情况等,评审委员会考虑认为,该犯虽患有多种疾病,但改造态度端正,服从警察管理,能够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获得了多次奖励,还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提请假释既有利于其疾病得到更好社会医疗条件的救治,也有利于激励罪犯加速改造,促进其彻底脱胎换骨,走向新生。评委会作出同意对罪犯李某某提请假释的审查意见,并按规定在狱内公示。公示期间,没有警察和罪犯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驻河北省张家口监狱检察室作出“建议对罪犯李某某提请假释”的检察意见。 2010年8月2日,张家口监狱召开狱长办公会,对罪犯李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李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决定对罪犯李某某提请假释。后监狱将案卷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在办理假释案件中,根据法律、司法解释和有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考虑了罪犯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悔罪表现、日常表现等因素,特别是考虑了罪犯身患多种疾病,但仍然自我改造意愿强烈,改造表现积极等因素,依法提请假释。
【案件办理结果】
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0年10月9日依法裁定对罪犯李某某予以假释。裁定送达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9〕169号),河北省张家口监狱与罪犯李某某户籍地的司法局办理了衔接手续,当日李某某被纳入社区矫正。假释考验期内,该犯遵纪守法,服从管理,无不良记录,且积极参加社区组织的无记名捐助活动;其家庭成员关系也进一步融洽。此例假释案件,促进了罪犯的彻底改造和家庭社会的和谐稳定,发挥了假释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