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据委托资料记载:2019年07月04日,顾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现兴化市人民法院委托我所对顾某某的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1、兴化市中医院病历摘要(病历号XXXXX): 入院日期:2019年07月04日/出院日期:2019年07月26日 入院情况:因“道路交通事故外伤致左髋部、右胸部及头部疼痛半天余”入院。查体:左下肢呈轻度短缩外旋畸形,左髋肿胀,压痛阳性,扪及骨擦感。CT片:左侧股骨颈骨折等。 住院经过:于2019年07月12日行左股骨颈基底部骨折复位内固定术。 出院诊断:左侧股骨颈基底部骨折等 2、兴化市中医院病历摘要(病历号XXXXX): 入院日期:2020年05月28日/出院日期:2020年06月16日 入院情况:因“自行跌倒外伤致左髋部肿痛,活动不利2月余”入院。查体:左髋部外侧可见三处分别长约5cm、3cm、2cm的手术疤痕,愈合可。左下肢稍外旋缩短畸形。左腹股沟中点压痛阳性,有骨擦感。左髋部外侧可触及内固定。X线:左髋关节术后,内固定移位。 住院经过:入院后于2020年06月02日行左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 出院诊断:左侧股骨颈基底部骨折术后股骨颈头下型骨折等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法医学 关节活动度检验规范》(GA/T 1661-2019)对被鉴定人顾某某进行检验。按照《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进行法医学阅片。 2.体格检查 左髋部见一约18cm陈旧性手术切口疤痕,愈合良好,轻压痛,左髋关节活动部分受限。 3.辅助检查 兴化市中医院 顾某某 2019年07月05日X片(片号XXXXX)示:左股骨颈基底部骨折,断端稍移位。 兴化市中医院 顾某某 2019年08月27日X片(片号XXXXX)示:左股骨颈骨折内固定术后,对位良好。 兴化市中医院 顾某某2020年05月15日X片(片号XXXXX)示:左股骨颈骨折内固定术后,内固定移位、松动,股骨颈头下部骨折。 兴化市中医院 顾某某2020年06月08日X片(片号XXXXX)示:左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后,人工关节在位。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方提供病史资料及影像片,结合本所检验,分析如下: 1、关于伤残等级:被鉴定人顾某某有相关外伤史,根据伤后临床检查及影像检查,其左侧股骨颈基底部骨折等诊断明确,与首次外伤有直接因果关系,经骨折内固定手术治疗,在恢复期间二次受伤致左股骨颈头下部骨折,内固定物松动,再次行内固定取出、人工髋关节置换术,现伤情稳定。本所检验与其损伤相符。阅首次伤后X片示左股骨基底部骨折,断端稍移位;二次外伤后X片示:左股骨颈骨折内固定术后,内固定移位、松动,股骨颈头下部骨折;关节置换术后X片示左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后,人工关节在位。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左人工髋关节置换术后,符合5.9.6.5)标准,构成九级伤残。 伤病关系分析:被鉴定人车祸外伤致左侧股骨颈基底部骨折,行骨折内固定术。股骨颈骨折后股骨颈、股骨头血供遭到破坏,易导致局部骨营养不良;骨折内固定后由于金属内植物存在应力遮挡及术后患肢无法正常负重行走等因素,易导致股骨颈骨质疏松,骨强度降低,从而增加二次骨折的风险。被鉴定人二次外伤致股骨颈头下部骨折与首次外伤存在部分关联。其首次车祸外伤致股骨颈基底部骨折,临床实践中股骨颈基底部骨折首选内固定手术治疗,但65岁以上老年患者也可考虑一期行人工关节置换手术。其股骨颈基底部骨折为髋关节囊内损伤,视为关节内骨折,内固定手术治疗后,对髋关节功能必然存在一定的影响,即使无二次外伤情况下,司法鉴定实践中,一般也能够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附录A.10十级伤残的划分依据相关规定。综合以上分析,其目前的损伤后果与首次外伤存在“临界型”因果关系,为同等作用。 2、误工期限、护理期限及人数、营养期限:根据顾某某的伤情及治疗恢复情况,结合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10.2.8规定,建议误工期限为360日,护理期限为150日,护理人数1人/日,营养期限为150日。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顾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左股骨颈基底部骨折,行内固定手术治疗后,因二次外伤致股骨颈头下型骨折,行左人工髋关节置换术后,构成九级伤残。道路交通事故与伤残后果之间存在“临界型”因果关系,为同等作用。 2、建议误工期限为360日,护理期限为150日,护理人数1人/日,营养期限为15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