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姚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姚某某,男,1963年1月18日生,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因殴打他人于1982年1月被劳动教养2年。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6月11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3年6月16日被送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服刑。 罪犯姚某某于前进监狱十三分监区服刑期间被安排在罪犯伙房劳动,2014年8月7日,监狱在对罪犯炊事员的例行体检中发现罪犯姚某某右肺密度影,经监狱医务所初步检查认为应转至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医院诊治。2014年8月11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医院诊断该犯疑患恶性肿瘤,于2014年8月29日转至至北京市监狱局中心医院,中心医院初步诊断为“肺癌”。 并要求前进监狱通知罪犯家属,罪犯姚某某病情情况,罪犯姚某某的妻子获知姚某某病情后向监狱递交了保外就医的书面申请。

【案件办理过程】

按照规定,监狱及时约谈姚某某之妻王某某告知病情,王某某获知姚某某病情后,表示愿意担任罪犯姚某某的具保人,并向监狱递交了保外就医的书面申请。监狱随即向清河分局医院提请对罪犯姚某某进行病残鉴定。2014年9月23日,清河分局医院鉴定罪犯姚某某的病情为:肺癌、腰椎骨转移,排除伪病及自伤自残,病情符合《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附件《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第二十三条“各类恶性肿瘤经治疗不见好转者”、第二十四条“其他各类肿瘤,严重影响肌体功能而不能进行彻底治疗”之规定,建议保外就医一年。 2014年9月25日,经主管警察提名、分监区长同意提交分监区全体警察会议研究罪犯姚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主管警察汇报了姚某某遵规守纪、执行刑期等情况,分监区长及其他警察分别发表意见,认为罪犯姚某某在服刑和住院治疗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未发现违纪行为,且罪犯姚某某病情危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议对罪犯姚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分监区评议会后将《暂予监外执行执行意见书》等材料报狱政科审查,经审查,2014年9月26日,监狱派警察对具保人情况进行了调查,罪犯姚某某之妻王某某同意接收并照顾该犯,海淀区司法局核实居住地情况属实,当地居民委员会、司法所、派出所均证实王某某符合具保人条件。经前进监狱主管副监狱长批准后,前进监狱将材料报送清河分局刑罚执行处。清河分局审查后,于2014年9月28日提请市局中心医院对罪犯姚某某病情进行鉴定。2014年9月29日,市局中心医院鉴定罪犯姚某某的病情为:1、右上肺粘液腺癌 颅内、右锁骨上淋巴结、腰椎转移;2、腰2-3,腰4-5椎间盘膨出。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第二十三条‘各种恶性肿瘤经过治疗不见好转者’之标准,随时有死亡危险,建议对该犯暂予监外执行半年。 2014年9月29日监狱召开暂予监外执行审议会,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会议,对罪犯姚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了审议。分监区、监狱医务所、狱政科将罪犯姚某某情况作了详细汇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委员会成员一致认为在办理罪犯姚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过程中,医院鉴定过程及监狱审核工作程序符合法律和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程序规定的要求,列席会议的检察官对审议结果没有异议。经监狱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委员会集体研究认为,该犯所患病情严重,且随时有死亡危险,暂予监外执行后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提议对罪犯姚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会后监狱将《关于对罪犯姚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请示》附《市局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一览表》连同案卷材料呈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2014年9月29日,经清河分局审核,同意监狱意见,提请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审批,并将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抄送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4年9月30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批准罪犯姚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半年。监狱及时与海淀区司法局沟通,商定交接事宜。9月30日16时,监狱与海淀区司法局及罪犯姚某某的具保人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住院部办理罪犯姚某某离监交接手续。当日17时,监狱分别派警察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及其它相关材料复印件分别送达至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人口管理处等部门。(2016年2月4日罪犯姚某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因病医治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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