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某与抚州市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熊某某(12岁),因牙列不齐、上颌前突,于2021年7月随家属至抚州市某医院就诊。抚州市某医院对熊某某进行牙齿矫治根管治疗时器械分离,发生断针事故。熊某某家属认为,抚州市某医院在诊疗熊某某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应负主要责任,要求赔偿5万元。抚州市某医院则认为,治疗时发生器械分离属于医疗意外事件,同意赔付2.5万元。因争议双方对赔付金额有较大的差距,经多次自行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抚州市某医院遂引导熊某某及家属一同向抚州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医调委告知了争议双方的权利、义务,送达了纠纷调解受理通知书,并选派3名专职人民调解员组成调解小组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小组依据《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应当分别向医患双方当事人、有关专家了解相关事实和情况”的规定,组织开展调解调查并查阅病历记录。经查,2021年7月,抚州市某医院接诊熊某某,在对熊某某进行牙齿矫治根管治疗时发生器械分离,断针离根尖孔约2mm,手术未成功,双方约定15日后复查并进行取针手术。经复查,断针发生位移,离开根尖孔约1mm,抚州市某医院立即进行取针手术但仍未成功。随后,经抚州市某医院征求熊某某家属意见,指派该手术主治医生陪同前往长沙、杭州、上海等地进行治疗取针,最终在上海某医院取针成功。 调解小组在充分调查纠纷的基本情况后认为,该医疗纠纷索赔金额在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且对医疗责任存在争议,应按照《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医患双方当事人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对索赔金额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且医患双方对医疗责任存在争议的医疗纠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委托其专家库中相关专家进行咨询;专家出具的书面咨询意见应当明确医患双方的责任”的规定,组织开展专家咨询。2022年3月,经专家咨询出具《医学专家意见书》,意见明确:1.认定熊某某牙齿矫治根管治疗手术为医疗意外事件,抚州市某医院负次要责任;2.建议按《江西省医疗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计算赔偿金额。 2022年3月,调解小组在充分调查并经专家咨询后,组织争议双方进行现场调解。调解员首先对案件情况进行陈述,争议双方对纠纷事实和《医学专家意见书》明确的医疗责任无异议,但熊某某家属认为,此次医疗事故对熊某某造成一定的心理损害,且半年多来辗转多地治疗花费了大量的时间、金钱成本,应当予以核算,要求赔偿5万元。抚州市某医院则提出,该医疗纠纷的赔偿应按照《江西省医疗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进行核算,其中本院医疗费1.1万元,外地就医医疗费6250元,合计1.8万元左右。抚州市某医院还提出,可以承担熊某某在本院的后续治疗费用。 因争议双方就赔偿金额问题差距较大,调解陷入僵局。调解员耐心细致地对医患双方开导劝说,及是稳控事态,平复患方的情绪,并反复讲解双方应当依法解决纷争,而应简单地讨价还价,建议双方按照《医学专家意见书》提出的相关意见,根据《江西省医疗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进行认真核算,形成合理诉求。 5日后,调解员组织争议双方开展第二次调解,调解员首先采取了“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对医患双方进行教育、说服和疏导工作。其次,调解员向争议双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医疗损害责任”有关法律知识进行普法。调解员明确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并结合《医学专家意见书》结论,抚州市某医院在过程中负次要责任,且抚州市某医院本着医者仁心,全程陪同熊某某至外省治疗,做了大量的工作,希望双方互谅互让,通过协商依法解决问题。在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下,熊某某家属态度发生转变,经共同核算,双方终于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在医调委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抚州市某医院退回熊某某在本院医疗费用1.1万元; 2.抚州市某医院支付熊某某至长沙、杭州、上海的交通、医疗等全部费用共计6250元; 3.抚州市某医院一次性赔偿熊某某的后续治疗费用8000元,并免费为熊某某拆除牙齿托槽。 4.本协议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均不得就本次纠纷提出其他主张和要求。 调解协议签订完毕后,在医调委协助下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

【案例点评】

本案中,医调委在受案后,立即成立调解小组,并组织开展调查工作,做到情况明、底数清。调解员根据《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征询了专家意见并出具《医学专家意见书》,进一步明确了责任。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公平、公正,耐心细致,准确把握调解进程和氛围,当调解陷入僵局时,及时釆取“背靠背”的方式对医患双方进行教育、说服和疏导,消除医患双方心理隔阂,在准确适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融入情感感化医患双方,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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