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刘某某,男,1969年9月3日生,江苏省铜山县人,大学专科文化。因犯交通肇事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于2012年6月11日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于2012年7月2日交付江苏省龙潭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1月27日被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5月10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程序规定》,江苏省龙潭监狱三监区召开全体人民警察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刘某某报请假释案。会议综合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于2015年1月受到减刑一年法律奖励。减刑后又先后三次获得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罪犯刘某某原判决认定受贿的赃款6.5万元及收受的房屋1套已全部退出,交通肇事罪所涉民事赔偿15万元也全部履行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符合假释条件。而且,罪犯刘某某投送监狱不久,2012年10月18日,其亲属来监狱会见途中发生车祸,造成罪犯刘某某妻子死亡、女儿重伤的严重后果。为体现人道主义,可依法对罪犯刘某某报请假释,假释考验期为一年八个月十四日。同时,监狱罪犯危险性评估委员会对刘犯再犯罪危险性评估意见为“低度危险”等级,刘犯原居住地社区矫正环境评估意见为“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假释,故依法呈报对罪犯刘某某予以假释。 三监区将刘某某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根据目前监区所提供的相关法律文书及书面材料认定,罪犯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刘某某假释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7年6月12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邀请驻监检察机关列席,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会议讨论认为,刘犯既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又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考虑到刘犯在服刑期间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为体现人道主义,可予适当从宽,本批次报请假释。经反复讨论评审并征求列席会议的检察机关意见,可以报请假释。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将提请假释的建议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驻监检察机关未提出异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经集体审议,同意提请罪犯刘某某假释。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相关提请假释材料报送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复核。经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复核,建议将罪犯刘某某予以假释。监狱刑罚执行科按照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和省局复核意见,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后,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等相关材料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7月1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龙潭监狱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审理罪犯刘某某假释案件,刘犯深刻忏悔,期望早日获得新生的机会。2017年9月9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罪犯刘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4月23日止)。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