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王某某,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石首市,因犯抢劫罪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2013年6月30日调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高泉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1月5日,高泉监狱二监区二分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王某某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王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积极靠拢政府,改造态度端正,思想稳定,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经统考各科成绩优良,生产劳动中能服从分配,遵守劳动纪律,积极参加劳动,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达100%,该犯百分考核名列分监区第4名,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四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王某某提请减刑。 1月14日,监区长办公会经审核,同意分监区意见,建议对罪犯王某某提请减刑。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对相关材料、提请条件进行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罪犯王某某符合减刑条件。监狱刑罚执行科完成审查后,将罪犯王某某减刑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1月29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同时邀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院第七师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相关人员列席,对刑罚执行科提交的减刑建议进行评审,经评审,同意对罪犯王某某提请减刑,并在监狱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监狱民警或罪犯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驻监检察室征求意见。驻监检察室经审查,同意对罪犯王某某提请减刑。监狱评审委员会将该犯的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驻监检察室意见,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8月2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王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会议经审议,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之规定,报请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减刑。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第七师人民检察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9月9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作出裁定,对罪犯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