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家属与新余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2月4日晚,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吕某组织厂里工人聚餐,工人刘某,因饮酒过多,在餐后由吕某送回厂里之后自行骑摩托车回家,在回家途中不慎摔死。死者家属刘某某在得知情况后,情绪颇为激动,纠集了十几人到该厂讨要说法。 一方面,公司认为此次事件全系死者个人疏忽大意意外所致,与公司并无关系,置之不理;另一方面,死者家属固执地认定公司方应付全责,哭天抢地,要求巨额赔偿。双方各持己见,僵持不下,争吵不休,场面难以控制。后因临近年关,再加上旁人的劝说,双方决定年后再进行调解。 2016年2月25日上午,死者家属刘某某再次纠集十几人来到吕某公司,所有人堵在厂里的各个通道,形成一道密封墙,并不断争吵着,向公司负责人索要100万元赔偿金。他们有的在车子周围摆花圈、放鞭炮,有的甚至躺在厂里维修的车子下面,使得维修的车子进出不得,车主怨声载道,场面异常混乱,更激烈的矛盾一触即发。

【调解过程】

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在事发当天接到通知后,迅速反应,立即指派调解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当即隔离双方当事人,并对死者家属进行安抚,稳定情绪,同时进一步地了解情况。 对公司负责人吕某摆事实,讲道理,虽然此次事故系“非因工死亡”,但公司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补偿责任,不管出于法理还是人情,都应给予相应的赔偿,经过不断地调解,吕某最终当场表态同意赔偿。 对死者家属刘某某等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希望其能保持理性,避免事态恶化,并承诺将最大程度的保障其合法权益。同时,明确告诉死者家属,此次事故主要责任人应为死者,公司只承担相应连带赔偿责任,家属理应依法合理主张诉求,而不要通过不正当的违法的途经维护自己的权利,一味地提出天价索赔要求,否则害人害己。但是死者家属刘某等人仍不听劝告,躺在办公室地上进行抗议,一度导致调解难以进行。 调解员锲而不舍,从死者家属的角度,不断地讲道理,说利弊,分析实际情况,死者家属情绪才慢慢得以缓解。在死者家属情绪缓解后,调解员就《工伤保险条例》中如何认定工伤的条款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和分析,明确指出刘某死亡不属于工伤,公司可以不负工伤赔偿责任,并作了如下分析: 首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刘某聚餐后从厂里回家不能够认定其属于于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第六款所规定的情形。 其次,刘某饮酒后骑摩托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死亡,其应自负全部责任,即便认定其从厂里回家属于上下班途中,其死亡也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中所规定的情形。 最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即便职工符合第十四条、十五条的规定,但是醉酒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死者家属终于同意配合调解员,理性对待。但是,双方就具体赔偿金额仍存在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困境。最后,调解员根据多年的经验和实际情况,提出双方先各自咨询律师,了解此类事件的一般解决方法和赔偿标准,并商定于2月29日进行最终调解。2月29日上午,双方按时来到约定地点就此事再次进行调解,调解员接着向双方阐释了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应的人道伦理,希望双方均能理性处理。最终,在多次努力下,双方达成了和解。

【调解结果】

吕某愿意出于人道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刘某安葬费、抢救费、停尸费等一切费用共计人民币206000元,另外,死者刘某生前在吕某厂里18天的工资2000元不包括在补偿金内。经过调解员的多重努力,这宗非因工死亡案件终于得到了妥善化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案例点评】

调解过程中,面对激烈的矛盾和一触即发的场面,调解员第一时间应当冷处理,给予双方冷静的时间与空间,这是做好激烈矛盾纠纷调处的第一步。同时,要将情、法、理结合运用,认真阐述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应的人道伦理,充分化解案情。此外,调解员还应当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勤勉积极,坚持不懈,最终才能通过调解成功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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