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刘某,男,1984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因犯强制猥亵罪被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7年9月被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7年9月12日起至2018年7月8日止。2017年9月14日,刘某到盐都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刘某离异,母亲年老且身体不好,儿子年幼,还在读小学。假释后,与母亲、儿子一起共同生活。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情况】
(一)开展职业培训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刘某后,根据刘某的家庭情况,鉴于其长期在监狱服刑,无一技之长,就业比较困难,大纵湖是盐城市重要的螃蟹养殖基地,组织刘某到镇农业中心学习螃蟹养殖技术,方便其以后找到工作。 (二)开展就业指导帮助情况 综合刘某家庭的实际情况,父母身体不好,还有小孩要抚养,若没有稳定工作的话,重新犯罪的可能极大。司法所通过走访谈话,了解到因其要照顾家人,故只能在附近找工作,主动联系大纵湖附近的螃蟹养殖场,为其寻找工作,利于他安心接受社区矫正。 (三)开展临时救助情况 考虑到刘某家庭生活困难,县司法局、司法所在“春节”、“中秋”或开学前等重要时节,组织工作人员走访帮扶,并赠送临时救助金以及油米面及生活用品等。 (四)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帮扶情况 司法所成立社区矫正小组,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并开展工作,使刘某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既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也体会到社区矫正工作者对他的关怀和帮助。矫正小组通过走访和电话汇报,了解他的生活、思想变化,协助司法所帮助其克服矫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在每月的集中教育和公益劳动,引导其健康向上的生活,增强法制观念,帮助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使他明白违法犯罪行为给他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真正知罪悔过,珍惜来之不易的社区矫正机会。 (五)社会力量参与帮扶情况 依托村干部和有关社会组织提供就业信息,并适当对其家庭进行经济帮助,同时考虑到其身心敏感的性格,注意维护其自尊,引导其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人,培养其懂得感恩,回报社会。 (六)根据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其他帮扶情况 在矫期间,司法所所长每月对其开展谈话,保证矫正质量,扭转其错位扭曲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克服其消极心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帮扶取得的效果】
通过帮扶,刘某心理稳定、服从监督管理。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比较信任,能主动地与工作人员交流沟通,配合司法所工作。现已参加工作,生活较稳定。目前,刘某已顺利解矫,回归社会。
【小结(或反思)】
本案中,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特点,制定个性化帮扶实施方案,要以人为本,拉近距离,积极进行适应性帮扶,注意细节,尊重情感,对他的进步和优点及时肯定和表扬。同时,不忘帮助树立自信心,尊重人格,实行帮困、教育、管理三管齐下,帮助摆脱生活困境,转变思想观念,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