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候某某,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新泰市天宝镇。2013年7月12日因犯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被肇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40000元。2013年7月31日投未成年管教所服刑,2015年8月13日转东风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6年5月18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黑龙江省东风监狱二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候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候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关于罪犯候某某财产性判项罚金一事,监区就掌握的罪犯家庭经济情况进行了认真研究。罪犯候某某刚投监狱服刑后,开始亲属能够来监狱探望,存款11218元都是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日常消费,转监到东风监狱以后,一直没有亲属探望及存款。经监区及罪犯候某某多次与家里联系,能够履行罚金10000元。监区集体会议认为及监区长办公会审核认为,罪犯候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候某某提请减刑一年。并将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经审查,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候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候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委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候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驻狱检察官审卷时看到候某某判处罚金40000元,缴纳罚金10000元,在未成年犯管教所狱内累计存款消费11218元,消费高于缴纳罚金数额,法院有调整减刑裁定幅度的可能,建议补交罚金超过狱内消费。监狱随即告知候某某并联系家属建议补交罚金,家属以罪犯候某某监狱服刑四年多,家中老人孩子无人照顾,除了种地没有其他收入为由拒绝补交。罪犯候某某怕撤销减刑建议,一度情绪非现场低落,丧失改造信心。监狱、监区对此事非常重视,派专人到候某某家不厌其烦的做家属工作,最终家属筹集资金补交5000元罚金。监狱减刑假释评委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备案。 省监狱管理局根据监狱减刑假释评委会评审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候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予以备案,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省局备案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候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候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做出提请罪犯候某某减刑一年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哈尔滨市滨江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罪犯候某某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候某某减刑的建议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减刑一年。减刑裁定书已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