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周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周某,男,1997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2017年6月,因犯诈骗罪被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07月25日起至2018年07月24日止。2017年08月03日,周某到长兴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事实认定情况】

(一)2018年4月20日上午,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社区矫正管理平台巡查发现周某的行动轨迹停留超时,工作人员立即给周某打电话核实情况,但周某的定位手机一直无人接听。后工作人员与周某的父亲取得了联系,从周某父亲口中得知周某因涉嫌盗窃被传唤至派出所做讯问笔录,司法所工作人员马上赶到派出所向办案民警核实并了解具体情况。 (二)2018年4月24日周某因盗窃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四日。根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浙江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具体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周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和《浙江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二条规定,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长兴县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规定由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分管副局长逐级审核同意。通过会议研究,2018年4月27日,长兴县司法局依法向长兴县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2018年5月2日,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对罪犯周某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六个月。 (三)长兴县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长兴县人民检察院监督。长兴县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长兴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长兴县人民检察院和长兴县公安局。长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司法所所长和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大队长了解了有关情况。

【收监实施情况】

(一)长兴县司法局收到长兴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在周某行政拘留期满当日,会同长兴县公安局和司法所到长兴县拘留所,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周某实施收监,及时将其送交长兴县公安局看守所。 (二)实施收监过程中,长兴县人民检察院随同长兴县司法局到长兴县公安局拘留所和长兴县公安局看守所监督了有关情况。

【小结】

社区矫正机构要加大监管力度,对不执行有关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在进行严格管控的同时,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搜集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杜绝其再次犯罪危害社会,以维护社区矫正非监禁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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