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陈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陈某,男,1993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2018年9月,陈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9月17日起至2019年9月16日止。2018年9月17日,陈某到南通市崇川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教育管理。 陈某父亲早年去世,母亲在外地打工,陈某和外婆一起生活。陈某目前在一家网络传媒公司从事销售业务。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陈某入矫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其性格内向,不善言谈,但基本能够遵守社区矫正各项管理规定。根据陈某实际情况,司法所针对性制定了矫正方案。 2019年1月2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巡查社区矫正平台时发现陈某在异地有住宿记录,立即进行核实。陈某虽然在规定时间内到司法所报告,但当问到2019年1月1日至2日是否外出时,其矢口否认,并称一直在公司加班,可以查看电子定位。在司法所问到异地住宿相关情形时,陈某自称一年前身份证曾经丢失,并有一年前的补办记录。司法所工作人员再次提醒其确认是否不假外出,并表示要通过公安机关调取视频监控,如果监控显示确实在异地住宿,将承担更为严重的后果。调查过程中,司法所工作人员观察到陈某心理紧张,忐忑不安,抓住时机对其进行政策宣讲,陈某最终承认异地住宿的事实,并解释称因公司工作上的事情,作为公司销售人员要求出场,当时心存侥幸,把定位手机一直放在公司宿舍,自以为就可以逃过定位监管。 对陈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责令陈某写出情况说明,根据其人机分离、不假外出的事实制作调查笔录,形成合议记录并附相关证明材料。2019年1月4日,司法所向崇川区司法局建议给予陈某警告处分。崇川区司法局收到司法所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一步调查核实,认为陈某在未经司法所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外出,并把定位手机放置宿舍逃避监管,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9年1月4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崇川区司法局对陈某给予警告处分。2019年1月16日,崇川区司法局集体评议,并经法制审核,作出对陈某警告决定,出具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9年1月18日,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司法所向陈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要求陈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并告知如不服该决定十日内可向南通市司法局申请复核。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陈某进行了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警告处分对其严重影响。 训诫谈话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陈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跟踪谈话教育,促使其端正思想,正确对待社区矫正。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警告决定书下达后,陈某对自己罪行的罪责感、对法律的敬畏感以及纪律意识、身份意识明显增强,多次表示一定会把这次教训牢记在心,时刻警醒自己。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区司法局通报了对陈某的警告处分情况,同时利用集中教育之际对辖区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了警示教育,收到较好效果。

【小结】

本案中,部分社区矫正对象虽然表面上听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管理,但在心理情绪上存在潜在的抵触,有的甚至可能出现隐瞒信息,脱离监管的情形。信息化核查对于加强监督管理非常有必要。要严格规范社区矫正对象使用电子定位手机,增加随机抽查点验频率,最大限度减少隐患发生。一旦发现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要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不断提升社区矫正对象遵规守纪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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