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依法执行禁止令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王某,男,1986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2020年9月8日,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禁止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9月21日起至2021年9月20日止。案发前,王某无其他违法犯罪前科。2020年9月30日,王某到淮安市清江浦区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实施社区矫正日常教育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建立矫正小组 王某入矫后,执行地司法所为其建立由司法所长、社区干部、专职社工、家庭成员、互帮共建民警、矫正志愿者为成员的矫正小组,签订《矫正小组责任书》,明确矫正小组成员的责任和义务,制定帮教措施。 (二)组织入矫宣告 入矫后,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对王某组织入矫宣告活动,邀请区市场局、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以及矫正小组成员共同参加。宣告活动中,工作人员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对禁止令执行注意事项以及违反禁止令规定的法律后果进行重点强调,发放《社区矫正对象宣告书》。王某表示,缓刑期间一定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认真执行禁止令要求,积极配合社区矫正教育监管。 (三)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 入矫谈话时,王某片面地认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未对社会和他人造成严重伤害,自己也退还了赃款,认为法院判决较重,思想上还存在误区。针对此情况,执行地司法所为其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突出“三矫、三强”,即矫正思想强意识、矫正学习强纪律、矫正行为强规范。通过开展谈心谈话和警示教育,进一步增强王某在矫意识。通过组织法律知识讲座和案例剖析,进一步增强王某学法守法自觉性。通过学习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进一步约束日常言行,自觉遵规守纪。目前,王某接受社区矫正态度端正。 (四)加强监督管理 王某入矫后,区司法局将王某禁止令协助执行函抄送至区市场监管局,协助监督管理。执行地司法所通过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等方式,掌握其活动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利用上门走访、谈心谈话和个别教育等时机,充分了解王某的个性特征、家庭环境、工作情况、社会交往等情况,并和矫正小组成员研究制定社区矫正措施及矫正目标,并对照社区矫正教育监督管理规定,入矫后前三个月对王某实施严管,严格落实电话汇报、情况汇报和监督人反馈。矫正小组成员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开展教育帮扶工作,协助做好王某社区矫正教育监管工作。 (五)监督禁止令执行 入矫后,王某在自己所经营的药房工作,虽说自己并未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但是仍然存在违反禁止令执行规定的安全隐患。针对此情况,区司法局联合区人民法院、区公安分局和区市场监管局,组织禁止令执行专项督查活动,并邀请区人民检察院现场监督。督查中,区人民法院法官对王某进行禁止令执行专题教育,明确禁止令执行过程中注意事项。区市场局认真查看企业营业执照和所售药品,发现王某未变更企业法人,且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仍然有销售食品相关内容。督查组责令其立即停业整顿,待变更合格后方可正常经营。执行地司法所按照督查组要求,督促王某办理变更手续,并对其药房每日进行检查。经过共同努力,该药房已完成企业法人和经营范围变更,严格禁止令执行要求,在缓刑考验期内未发现其从事药品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案例注解】

本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社区矫正执法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在禁止令实际执行过程中,对于仍然存在违反禁止令执行的安全隐患,司法行政机关要坚持教育先行、规范同行、全程监督的工作原则,在入矫初期,将禁止令执行具体要求明确到位。对于禁止令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遇到的难题,积极与人民法院、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等部门沟通协调,并全程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形成禁止令执行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确保社区矫正对象禁止令执行依法依规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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