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银川市某大学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13日凌晨1时05分,李某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某大学学生公寓楼三楼东侧翻窗坠楼,于13日凌晨6时经某大学保洁人员发现送往医院救治,确诊急性闭合性颅内损伤,急性闭合性胸部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呈持续性植物状态。经调取事发监控录像,公安机关认为此事件属于李某个人行为,李某家属对视频真实性并无异议。在救治李某期间,某大学先后向李某提供了各项治疗、赔偿等费用共计13.6万元。知情师生也为李某捐款1.5万余元,学院校友及部分师生通过李某银行卡及微信账号为李某捐款,金额不详。自2016年之后,李某家属再没有和某大学进行联系。李某家属为了李某康复,经过一年多时间,在区内外多家三甲医院治疗,均没有效果,花费医疗费70多万元,致使家庭生活困难。2017年6月7日,李某的父母带领家人及其亲属驾车强行闯入校园,将李某抬入某大学行政楼并住在行政楼大厅,要求某大学赔偿,严重影响了教学秩序。银川市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得知情况后主动介入调解。

【调解过程】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2017年6月28日,调委会正式受理此案并派出调解员立即开展调解工作。对家属方,调解员做好家属安抚工作,缓解李某家属悲痛、愤怒、对立的情绪。对校方,调解员了解学校制度,与校方积极沟通,调取监控视频,积极查找证据,做到心里有底,调解有据,并采用“背靠背”的方式,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围绕双方争议焦点制定了调解方案。 1.责任如何划分? 李某家属认为事情发生在校园,某大学在李某坠楼后没有及时送往医院,导致李某成为植物人,某大学应负有50%的责任。校方认为李某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且违反了校规,某大学在事情发生后,已经积极处理,某大学再无责任。调解员针对双方争议的责任划分这一焦点问题进行了分析讨论,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和《校园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某大学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此案中,李某在坠楼事件,根据提取的监控录像中,李某是个人行为导致坠楼,并无外力所致,李某已经年满18周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承担相应的责任,其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与凌晨1点擅自翻窗出宿舍,并在明知翻窗有一定危险性,会导致自身受伤等后果,因此李某应承担主要责任;某大学在管理中有一定的疏漏,要承担失察、监管不到位责任,因此某大学应承担次要责任。 2.赔偿金额如何划定? 李某家属要求某大学给予100万元赔偿金用来给李某看病,校方提出给予李某10万元赔偿金,双方提出的赔偿金额差距较大。调解员采取背靠背调解与集中调解相结合的方式,阐述双方的难处,以互相理解、责任划分为突破重点,给予双方一定时间进行思考。针对校方提出的10万元赔偿金额,调解员指出,根据《校园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第二十六条规定,某大学对学生伤害事故是负有一定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应当适当予以经济赔偿。李某家属已花费70余万医疗费用救治李某,但李某仍呈植物人状态,后续还不知道需多长时间的治疗和多少钱的医疗费用,校方应根据李某病情与李某家庭实际情况,适当上调赔偿金额,最终校方同意给予李某40万元赔偿金。针对李某家属提出的100万元赔偿金的要求,调解员指出,因李某在此次事件中负主要责任,所以提出100万元的要求是不合理的,李某家属意识到自己不合理要求不会得到支持后,最终接受某大学40万元的赔偿金额。

【调解结果】

在调委会的主持下,当事双方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1.某大学在李某坠楼致伤一事中同意在原支付人民币13.6万元的基础上,再向李某一次性提供人民币40万元的赔偿金,共计53.6万元。 2.李某家属不再以李某坠楼致伤一事向某大学提出任何利益性诉求。 3.本协议签订后,李某家属不得在某大学采取任何形式影响教育教学管理秩序和活动。 双方当事人于7月4日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后双方共同申请司法确认。这起可能酿成群体性恶性案件的纠纷就此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案例点评】

本案调解的成功,关键点在于调解员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本案中,调解员在调解纠纷前,深入一线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了解,取得有价值的第一手证据,并查阅相关法律资料,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调解方案。在调解过程中,选择合适的切入点,用恰当的言辞,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依法、依理、依据、依道德进行说服、疏导、教育、调解,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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