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刘某,男,1978年11月出生,户籍地与居住地均为江西省兴国县某村。2014年6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7月12日起至2017年7月11日止。2014年7月12日,刘某到兴国县司法局报到,并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社区服刑人员刘某上有近70岁的父母,2个未成年的儿子,还有一位体弱多病的妻子,生活条件比较拮据。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针对其实际需要,依法依政策对其开展职业培训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刘某由于其受到家庭条件、生活环境、个人阅历等因素的限制,在社会融入等方面存在诸多困难,尤其是面临家庭生活压力大的问题,司法所接收刘某后,通过谈话了解到他有强烈的创业愿望,于是,司法所积极与劳动就业部门沟通,通过努力,为其联系了畜牧养殖等技术培训,帮助他学习养殖知识,提高就业技能,为他顺利创业创造有利条件,防止其闲散在社会上,重新走向违法犯罪。 (二)对其开展就业指导帮助情况 一是帮助解决创业资金。司法所的同志积极与当地银行协调,帮助其贷款20多万元,作为创业的启动资金;二是帮助解决创业用地,司法所的同志积极和当地镇政府、村委会及相关村民沟系协调,帮助其租赁当地1000多亩的林地,并引进虎头蜂种、蜜蜂种、肉牛种、肉羊种创办养殖场。 (三)矫正小组成员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帮扶情况 针对刘某的特殊情况,社区矫正小组制定了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主的矫正方案,使刘某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既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也体会到社区矫正工作者对他的关怀和帮助。矫正小组成员通过耐心的思想谈话、真心的关怀疏导,及时了解他的生活、思想变化,协助司法所帮助其克服矫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引导其健康向上的生活。同时,要求他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使他增强法制观念,明白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给他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懂得社区矫正不等于无罪,要从内心深处洗涤不健康的思想污垢,真正知罪悔过,珍惜来之不易的社区矫正机会。 另外,刘某在承包山林中,当地村民对其不信任,不愿意租赁给他,司法所的同志和当地镇、村干部积极做好村民的思想工作,使其能够顺利承包。 (四)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帮扶情况 刘某缓刑回到家里后总是很迷惘,为了使刘某能尽快恢复健康心理,司法所的同志安排县社区矫正中心聘请的心理咨询师定期对刘某进行心理疏导,扭转其错位扭曲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防止其产生破罐子破摔、自暴自弃等不良心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帮扶取得的效果】
通过有效的帮扶工作,刘某心理稳定、乐观向上,服从管理。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非常信任,能主动推心置腹地与工作人员交流沟通,十分配合工作,生活积极向上。目前其创办养殖场已初具规模,现有虎头蜂20多桶、蜜蜂80多桶、肉牛20多头,肉羊300多头,不仅实现了自己的创业梦,还吸纳当地村民20余人在养殖场就业,带动了更多的人走上致富之路。
【小结(或反思)】
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社会适应性帮扶,是社区矫正的重要工作,一方面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汇聚各方力理,教育引导社区服刑人员恢复健康心理,建立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另一方面更需要实施精准帮扶,帮助他们掌握一技之长,创业致富,打牢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