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奶将房产给孙子的赠与合同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赵大妈已经72岁,早年丧偶一直未再婚,在老伴去世后省吃俭用买了两套小面积的商品房,大妈唯一的儿子与媳妇婚姻关系不稳定,时常吵闹,对大妈平时关心不够。孙子小明对奶奶很孝顺,问寒问暖,带赵大妈去旅行。现在孙子准备结婚,赵大妈想拿出一套房产赠给孙子,且仅作为孙子个人财产,于是来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公证处。公证员曾X在了解了大妈的心意后给出了建议:赵大妈与孙子双方办赠与合同公证,合同中明确房产归孙子小明个人所有,不作为其夫妻共同财产。 大妈和孙子商量好后,一起来到公证处,在提交相交证明材料后,公证员帮助他们起草了赠与合同,并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认真审查核实,很快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XX)赣抚临证内字第XX号 申请人:甲方(赠与人):赵某秀,女,一九XX年十二月十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XXXX,住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XX路XX号。 乙方(受赠人):黄某明,男,一九XX年八月十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XXXX,住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XX路XX号。 公证事项:赠与合同 甲、乙双方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赠与合同》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提交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配偶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赵某秀和黄某明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笔录。 经查,申请人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自愿订立了前面的《赠与合同》,双方均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赠与人)赵某秀和乙方(受赠人)黄某明双方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签订前面的《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合同上赵某秀和黄某明的签名、捺右手大拇指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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