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27日,童大娘与儿媳一起来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公证处,二人来时都愁眉紧锁,特别是童大娘愁容中隐含着深深的焦虑,公证员细问详情才得知其中的原因。原来,童大娘的丈夫在多年前去世,两人育有一子,但不幸的是儿子也在不久前去世,现在童大娘和儿媳罗某某共同生活。童大娘和丈夫名下有一套住房,丈夫去世后,该房屋由童大娘一人继承了丈夫的房产份额。童大娘因儿子去世开始想着自己老无所依,想把自己的这套房产留给儿媳,让儿媳给自己养老送终,大娘将想法说出,儿媳也愿意。但是儿媳心有所虑。儿媳顾及老人在外地还有兄弟姐妹,而且即便老人立了遗嘱,老人也有权随时修改撤销,所以对自己能否顺利继承房产有所顾虑。儿媳遂提出要老人即刻就将房产过户给自己,但老人又怕房子过户后儿媳不再照顾自己,婆媳二人为此渐生嫌隙,故来到公证处寻求帮助。 公证员建议二人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公证员向婆媳二人详细介绍了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在遗赠方和扶养方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才能成立。凡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准则的遗赠扶养协议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必须遵守,切实履行。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变更或解除。如果一方要变更或解除,必须取得另一方的同意。这一法律特性可以消除儿媳担心老人会撤销修改遗嘱的顾虑,另一方面,遗赠扶养协议是有条件的继承遗产,这一点与遗嘱继承是不同的。遗赠抚养协议的生效条件,必须以受赠人履行抚养义务为前提条件,如受遗赠人未尽扶养义务将不得继承遗产。这一点又保证了老人的权益,打消了老人的顾虑。为了进一步消除双方的顾虑,让儿媳安心照顾老人,让老人放心安度晚年,公证员建议在双方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双方在协议中共同指定一名信得过的人做为协议的监督执行人,具体负责监督执行遗赠扶养协议的履行,并约定在老人去世后,可通过向执行人核实罗某某的履约情况以确定其继承资格,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这样既能督促罗某某切实履行扶养义务,又进一步消除了罗某某担心老人去世后其亲属干涉继承的顾虑,使得其能安心的照顾老人的余生。婆媳二人听完公证员的讲解,打消了顾虑,顺利地办理了遗赠扶养协议书公证。 我国已慢慢进入老龄化社会,由此也带来很多社会问题,较为突出的就是老人的养老送终的问题。老人们通过财产赠与寻求子女以外的人员、亲属和社会机构赡养是缓解这一问题的很好的方式,但如何规范这一行为,即能切实保障赡养人合法取得被赠与财产的权益,又要使得赡养行为能切实履行,保障老人的合法权益,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就是解决这一问题的较好办法。遗赠扶养协议所具有的双务性,有偿性,不可单方撤销,有条件生效等特点都能很好的规范双方行为,督促双方切实履行协议义务,保障协议双方的合法权益。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XX)赣洪西民内字第XXX号 申请人: 遗赠人:童某某,女,身份证号:360103XXXX 抚养人:罗某某,女,身份证号:360103XXXX 公证事项: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人与扶养人于ニ0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遗赠扶养协议》公证。 经査,遗赠人与扶养人经协商签订了前面的《遗赠扶养协议》。遗赠人和扶养人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以上事实,兹证明遗赠人童某某与扶养人罗某某于ニ0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遗赠扶养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协议上遗赠人与扶养人及执行人胡某某的签名、按手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